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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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20〕12 号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结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商业

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试点参

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

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可以风险管理为目的,

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

三、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

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四、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

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处理系统,具备

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防范和控制交易风

险。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挥跨部委协调机制作用,加

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分批推进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

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和保

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公告不符,以本公

告为准。

2020 年 2 月 14 日

附:丰富国债期货投资者 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891315&itemId=915&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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