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业银行:证监会已下文,规定自1997年6月起商业银行一律不得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应立即停止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并通知其在证券交易所开户的营业机构不得再新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二、各商业银行的到期兑付工作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处理,商业银行不再对在证券交易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融资,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pdf
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pdf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pdf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pdf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pdf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pdf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pdf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pdf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pdf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pdf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