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浏览各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
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
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银行业
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依
法发展动产融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
性,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提升服务实体
经济质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以进一步营造公平便利营商环境为导向,以提高企业融资可
得性为目标,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加强风险管理,
在服务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实现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持续健
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以动产和权利为主
的企业资产结构实际与以不动产为主的银行担保融资现状
之间的错配矛盾,盘活企业动产和权利,缓解融资难问题。
——坚持创新驱动、科技赋能。把创新作为引领动产和
权利融资业务的第一动力,强化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推动业
务理念、机制、流程、模式重塑,切实提升动产和权利融资
服务质效。
——坚持分类施策、规范发展。根据不同种类动产和权
利融资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优化贷款“三查”方式方法,
明确业务相关方权利义务,构建各方规范协作、互利共赢的
良好局面。
——坚持防控风险、守住底线。强化动产和权利融资全
链条风险管控,完善登记、管理、处置流程,加强资金流、
物流、商流、信息流等交叉验证,确保押品可控、业务风险
可控。
二、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
(一)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银行机构应根据自身业
务开展情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将符合押品条件的动产和权利
纳入押品目录,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活体、原材
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以及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货权、林权等权利。
(二)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融资对薄弱领域的支持作
用。银行机构应针对不同信贷主体需求,不断改进动产和权
利融资服务。开发各类融资产品,合理降低对不动产担保的
依赖,提升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推广农机具、
农用车、农副产品以及牲畜、水产品等活体担保融资,积极
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产品,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三)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差异化管理。鼓励银行机构
建立健全动产和权利融资分类管理制度,配置专项额度,提
高风险容忍度,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提高抵质押率上
限。努力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制定差异化的考核激励安排,
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提高信贷人员积极性。
三、深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
(四)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鼓励银行机构通过
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满足不同客户多样化金融需求。
支持探索应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现链上应收账款签发、
确权、转让、质押等信息的记录和验证。鼓励银行机构用好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服务平台,开发与中小微企
业需求相匹配的应收账款线上融资产品,拓宽应收账款业务
范围,提升融资效率。
(五)优化商品和货权融资业务。支持银行机构开展标
准仓单质押融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普通电子仓单融
资。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使用具有较强价值保障、较好流通
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作为押品开展动产融资,探索开展
浮动担保、最高额担保、未来货权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动产融
资业务。
(六)推广供应链融资。银行机构应依托核心企业在订
单形成、库存调度、流转分销、信息传导等环节的主导地位,
发展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担保融资等业务,并
积极开发体系化、全场景的数字供应链金融产品。对于上游
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核心企业应付款至专户;对于下游企
业,应推动核心企业协助增信和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全国性
银行通过核心企业属地行“一点对全国”等方式依法合规办
理业务,提高供应链融资效率。
(七)开展特色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支持银行机构基
于真实交易背景,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等建立质押资
产池,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发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
信用证开立等多种形式融资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基于企业
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打包组合提供
融资,审慎探索地理标志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通
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融资等,支持企业创新发
展。
四、提升动产和权利融资风险管控能力
(八)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银行机构应加强动产
和权利价值评估管理,通过购销合同、发票、报关单、商检
证明、市场交易价格等与估值相关的多维度信息,验证评估
结果的合理性。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内部评估体系,加强
资产评估能力建设。支持依法合规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通
过与各类交易平台、电商平台等合作,积累动产历史交易价
格信息。加强大数据建模分析,优化模型设计,提升评估和
预测的准确性,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评估误差。对价格波动
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应盯市
估值,有条件的可设置最低价值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实施分类信贷管理。对于发展成熟、管理规范、
信用风险已明确转移的业务,如买断型保理、核心企业已经
明确付款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
银行机构在真实掌握核心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前提下,可适当
简化对借款人的审查调查以及贷中贷后要求。对于管理难度
大、探索性强的业务,银行机构应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审贷
时综合考虑客户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以及
动产和权利交易现金流对还本付息要求的自偿性。
(十)推进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对于供应链融
资业务,可探索以线上为主开展贷款“三查”工作。支持银
行机构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
展,通过与企业生产交易、仓储物流等核心数据进行交互,
与行内信息、企业信息、政府公共数据交叉验证,实现对动
产和权利融资各环节信息的动态掌握。有条件的银行可基于
真实交易背景和大数据信息建模,对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贷
款实行线上审批。
(十一)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银行机构开展动产和
权利融资业务的,应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公示。对纳入《动产
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 7
号)登记范围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
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登记的概括性描述应能合理识别担
保财产。对在统一登记范围之外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抵
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对于有禁止或限制转让担保财产的约定,应对该约定进行登
记;登记最高债权额时,须预估主债权及利息,以及主债权
违约时实现担保权的全部金额。支持银行机构在协商一致前
提下,采用标签、刻印、数字信息等辅助手段,进一步增强
担保公示效用。
(十二)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银行机
构应权衡风险、成本、收益和效率,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押动
产采取定期巡库、不定期抽查、远程监控等措施,加强监控
核验。对于合作监管方,应评估其监管能力和赔偿能力,明
确准入条件,实行名单制或分级管理。银行机构应在监管合
同中明确监管方的监管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监管方不得重
复出具仓储单据或类似证明。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接受
监管方签发的标准化、格式化电子仓单。银行机构可与保险
公司合作,引入保险机制,加强押品灭失、失控等保险保障。
(十三)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银行机构应
积极推动运用物联网、电子围栏、生物识别等手段,实现动
产押品的智能感知、识别、定位、跟踪和监控,提升押品管
理智能化水平。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搭建物联网数据平台,
对物联网设备采集数据进行关联和建模,提升风控精准性、
针对性。
(十四)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银行机构应按照损失
最小化原则,合理选择动产押品的处置时机和方式,探索动
产押品快速处置机制。合理评估处置机构动产处置能力,与
具备条件的交易市场、行业协会、电商平台、连锁商超等对
接建立合作机制,创新处置方式,拓宽处置渠道。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落实各方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动产和权
利融资业务特点,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过程中给予更准确
的风险判断和认定,推动相关业务健康发展。银行机构要落
实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在贷款合
同签署前及放款前等重要节点、押品监管等重点环节加强风
险防控。
(十六)协同优化外部环境。各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合作,支持动产和权利评估、
物流仓储等配套行业规范发展,推进信息共享平台、二级交
易市场等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完善信用体系,针对不同类型
的动产和权利融资主体,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失信惩戒力
度。银行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优化
动产和权利融资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
(十七)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动产和权利
融资业务的良好做法、典型经验和创新模式,积极宣传推广。
银行业协会要主动作为,组织开展行业经验交流,引导银行
机构不断提升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水平。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22 年 9 月 20 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银行机
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