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
保险业协会:
为进一步建立财险业应对灾害事故处置工作机制,提升
财险业灾害事故处置能力,银保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灾害
事故分级处置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
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能力,切
实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和经济补偿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9 号)
以及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保险灾害事故,是指与财产保
险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承保风险相关的自然灾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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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灾难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
会)认为应当按照本办法处置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财险公司、中国银行
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信公司)、上海
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保交所)、中国保
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财
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
第四条 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
则:
(一)坚持统筹指挥协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统筹指导保险业集中资源开展灾害事故处置,
切实提升灾害事故处置能力。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原则处置灾害事故,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
救灾救援,多措并举畅通保险服务渠道,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三)坚持服务标准统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
指导保险业结合灾害事故特点,优化工作流程、统一服务标
准、快速高效理赔,防范理赔欺诈,有效发挥保险经济补偿
和社会治理功能。
(四)坚持属地处置管理。灾害事故具体处置工作坚持
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事故等级分别由属地银保监局或银保监
分局统筹开展事故处置应对、损失摸排、保险理赔以及信息
报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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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持分级响应联动。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实行
分级管理,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
级别的组织领导和应对处置措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银保监会成立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领
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银保
监会党委关于灾害事故处置重要决策部署;统筹指导派出机
构、财险公司、保险业协会、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等开
展灾害事故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
机制;研究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重大事项;指导派出机构
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部门的沟
通协调配合。
第六条 各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
任,明确处置职责分工,成立相应的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辖内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
第三章 财产保险灾害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置措施
第七条 财产保险灾害事故按照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和
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 3 个等级,分
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视
灾害事故演变调整响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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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重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1.启动国家层面灾
害事故处置;2.因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
害或者火灾、爆炸、交通运输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或可能
造成财产保险损失赔付 10 亿元以上或人身伤亡赔付 2000 万
元以上或被保险人死亡 30 人以上或对财险公司业务产生特
别重大影响;3.银保监会视灾害事故损失情况、社会影响力
等认定的其他事件。
(二)重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1.因发生洪水、台风、
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交通运输事故等
事故灾难,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保险损失赔付 5000 万元以
上、10 亿元以下或人身伤亡赔付 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
以下或被保险人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对财险公司业
务产生重大影响;2.各银保监局视灾害事故损失情况、社会
影响力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处置要求等认定的其他事件。
(三)较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1.因发生洪水、台风、
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交通运输事故等
事故灾难,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保险损失赔付 1000 万元以
上、5000 万元以下或人身伤亡赔付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
元以下或被保险人死亡 5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对财险公司业
务产生较大影响;2.各银保监分局视灾害事故损失情况、社
会影响力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处置要求等认定的其他事件。
第八条 针对上述不同级别灾害事故,分别由银保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统筹启动响应,开展应对处置,并在处置工作
结束或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适时终止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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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保险灾害事故时,银保监会统筹实施Ⅰ级响应;发生重大
财产保险灾害事故时,属地银保监局统筹实施Ⅱ级响应;发
生较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时,银保监分局在上级银保监局指
导下统筹实施Ⅲ级响应。
第九条 在Ⅰ级响应中,银保监会统筹采取以下处置措
施:
(一)强化统筹指导。统筹指导属地银保监局、财险公
司、保险业协会、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等启动预案,做
好灾害事故处置工作。视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应对方案,
必要时牵头会内相关部门组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处置。研
究制定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相关支持政策。
(二)加强上下联动。建立灾害事故处置日报告制度,
联动相关银保监局、财险公司等加强值班值守,相关人员 24
小时保持通讯畅通,跟进处置灾害事故。
(三)落实报告制度。按有关工作要求,向国务院及有
关部门及时报告。发生重大及较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时,银
保监会可视灾害事故损失情况及社会影响力上报处置工作
情况。
第十条 在Ⅰ、Ⅱ、Ⅲ级响应中,相关银保监局及分局
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立即启动响应。相应级别灾害事故发生后,统筹
辖内监管机构、财险公司、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等立即按程序
启动预案。主动对接地方党委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及时了
解情况,配合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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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应对处置。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
必要时下发文件明确灾害事故处置工作要求。督促财险公司
成立灾害事故处置工作小组,统筹调配理赔资源,体现保险
服务的快捷性、有效性、人文性。鼓励财险公司结合实际为
抢险救援提供人力、物资等方面的支持。
(三)迅速开展摸排。指导财险公司快速高效开展承保
情况摸排,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迅速到达灾区事故现场,有
序开展查勘定损。加强统计分析研判,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
处置措施。
(四)优化理赔服务。督促财险公司开通理赔绿色通道,
减免理赔材料、简化理赔流程,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
航拍、远程查勘等科技手段,不断提升理赔质效。指导财险
公司对可能出现的大额赔付做好资金准备,结合实际采取预
付赔款等措施,切实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五)落实报告制度。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
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向
上级监管机构报送处置工作情况,并及时报送新情况、新进
展。同时,加强处置工作经验总结,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财险公司应当切实承担财产保险灾害事故
处置主体责任,服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统一指挥,采
取有力处置举措积极应对,及时报送损失情况和工作动态。
财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处置机制,明确组织框
架,细化事前防范预警、事中应对处置、事后服务保障等各
项要求,加强值班值守和队伍建设,确保应对高效有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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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总公司应当加强对下级机构的统筹指导,视情况派出工作
组进行现场指导支援。
第四章 预防及宣传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财险公司要密切关
注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加强与应急管理、气象、
地震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协作配合,推动灾害事故信息共享、
协同处置。财险公司应当强化灾害事故事前分析预判,加大
灾害事故风险规律研究,统筹做好应对处置资源储备。
第十三条 财险公司应当强化风险提示,及时向投保单
位和被保险人发布防灾提醒,必要时对重点区域、重点标的
开展灾前风险隐患排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应当适时开展
灾害事故处置应对演练,加强对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培训,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各级党
委政府新闻宣传部门的沟通协作,视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
或通过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宣传保险理赔进展情况及功能
作用,展现保险业良好形象。财险公司应当根据银保监会新
闻宣传工作要求,稳妥审慎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明确
宣传信息披露责任人,把握宣传尺度,不得对灾害事故处置
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章 支持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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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应当为银保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在全国范围开展保单信息排查提供支持,必要时
简化查询流程,全面、及时做好灾害事故保险损失排查工作。
第十六条 保险业协会应当在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自
律协调作用,制定行业灾害事故处置规范,整合行业力量、
协调内外部资源,推动防灾减损、抢险救援、理赔服务等工
作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财险公司、保险
业协会、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等应当建立财产保险灾害
事故处置联络工作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及联系方式,重
要岗位设置 AB 角,确保紧急状态下不空岗。相关岗位人员
如有调整,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当遭遇极端灾害事故导致财险公司分支机
构停止营业,财险公司应当使用电子化、线上化等方式开展
保险服务,确保服务不中断,并在保障安全前提下积极推进
分支机构尽快恢复营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未设银保监分局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
所在地银保监局启动并实施Ⅲ级响应。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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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财产
保险灾害事故处置的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各财险公司可
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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