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
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
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
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
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
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
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
为。
二、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
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
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
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三、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
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标的企业
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
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四、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
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
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
产增值价值;
(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
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
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
(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
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
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
(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
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
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
(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
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
(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
销售商业住宅;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可不
受本条第(一)(二)项的限制。
五、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
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本条所称自有资金,指保险机构本级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
六、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符合银
保监会规定的直接投资股权有关资质条件,加强股权
投资能力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流程,采取有效措施防
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
送等损害保险机构利益的行为。
七、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财务性股权投资基本
制度,明确拟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主要条件,加强
项目论证和风险管控,并报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
其授权机构批准。
八、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非重大股权
投资的监管要求,履行财务性股权投资报告程序。保
险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的,银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
正,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股权投资行业范围、责令
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九、保险机构投资金融机构股权,金融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
79 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
的通知》(保监发〔2012〕59 号)、《保险资金境外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 号)
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自本通
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2020 年 11 月 12 日
附:
中国银保监会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
=942109&itemId=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