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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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

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

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

工作,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贷款服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

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

素,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丰富还

款结息方式,扩大信贷资金覆盖面。持续开发续贷产

品,完善续贷产品功能,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可以办理续期的贷款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

二、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

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

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

原则,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

办理续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

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

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

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三、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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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

原则和标准,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担保等因素,

确定续期贷款的风险分类。

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不

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可以归为正常类: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

款资金、欠息和逃废债等不良行为;

(四)符合发放贷款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续期贷款,银行业金融

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素开展风险分类,

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

四、加强续期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

当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制定续贷管理制度,建立业

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

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情

况和续贷资产相关信息,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

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

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及时做好风险

评估和风险预警。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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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

分析机制,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

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五、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

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工作

流程,并将不良容忍与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有机结合,

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有效保护信贷人员的积极

性,真正实现“应免尽免”。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

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明确信贷业务不同岗位、

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畅通

异议申诉渠道,提升责任认定效率。

六、提升融资服务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贯

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

投入,提升融资对接力度,切实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

务获得感。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改进业务

流程,积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

发展。

七、阶段性拓展适用对象。对 2027 年 9 月 30 日

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

以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小微

企业续贷相关要求提供续贷支持。

本通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本

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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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银监发〔2014〕36 号)废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 年 9 月 24 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支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

机构)

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

Detail.html?docId=1180104&itemId=915&generalty

pe=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

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答

记者问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

Detail.html?docId=1180103&itemId=915&generalty

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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