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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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为持续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进一步深

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

监会决定将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由注册制改为登

记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资产支持计划,实行初

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登记。初次申报核准由银保监会依据

相关规定办理,后续产品登记由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

有限公司依据监管规定和登记规则办理。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发起设立保险私募基

金,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依据监管规定和登记规则办

理登记。

三、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和中国保险资

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统称登记机构)应当于保险资产管理机

构或其下属机构提交资产支持计划或保险私募基金(以下统

称产品)登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结果。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其下属机构承担设立产品的合

规风控主体责任,在产品设立和登记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加强产品设立和登记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

实施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产品合规和风险管理责任人,

确保产品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按照监管规定和登记机构的登记规则,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提交登记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三)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管控和责任追究机制,持续

提高登记信息质量,加强产品存续期管理。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登记机构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

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在办理产品

登记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产品登记工作管理。制定并实施产品登记规

则和操作流程,建立完善登记信息系统,做好系统运营维护

和数据备份工作。完善保密制度并采取保密措施,确保登记

信息安全。

(二)提高登记工作效率和透明度。精简登记材料,优

化工作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定期向产品管理人

通报登记工作情况。

(三)加强产品登记后数据统计和风险监测。管理和维

护登记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产品登记情况、业务运行

情况、风险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发现重大风险和违规

行为线索,应当及时报告银保监会,必要时协助银保监会开

展相关工作。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银保监会依据相关规定,加强对产品登记工作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发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登记机构未按规定

和程序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不断完善

事中事后监管。

七、本通知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

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

办发〔2019〕143 号)、《关于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

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资金部函〔2019〕1 号)同时废止。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 年 9 月 18 日

附: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

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

l.html?docId=1010314&itemId=915

2.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资产支持计划

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

l.html?docId=1010313&itemId=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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