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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进一步深
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
监会决定将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由注册制改为登
记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资产支持计划,实行初
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登记。初次申报核准由银保监会依据
相关规定办理,后续产品登记由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
有限公司依据监管规定和登记规则办理。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发起设立保险私募基
金,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依据监管规定和登记规则办
理登记。
三、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和中国保险资
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统称登记机构)应当于保险资产管理机
构或其下属机构提交资产支持计划或保险私募基金(以下统
称产品)登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结果。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其下属机构承担设立产品的合
规风控主体责任,在产品设立和登记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加强产品设立和登记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
实施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产品合规和风险管理责任人,
确保产品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按照监管规定和登记机构的登记规则,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提交登记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三)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管控和责任追究机制,持续
提高登记信息质量,加强产品存续期管理。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登记机构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
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在办理产品
登记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产品登记工作管理。制定并实施产品登记规
则和操作流程,建立完善登记信息系统,做好系统运营维护
和数据备份工作。完善保密制度并采取保密措施,确保登记
信息安全。
(二)提高登记工作效率和透明度。精简登记材料,优
化工作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定期向产品管理人
通报登记工作情况。
(三)加强产品登记后数据统计和风险监测。管理和维
护登记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产品登记情况、业务运行
情况、风险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发现重大风险和违规
行为线索,应当及时报告银保监会,必要时协助银保监会开
展相关工作。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银保监会依据相关规定,加强对产品登记工作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发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登记机构未按规定
和程序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不断完善
事中事后监管。
七、本通知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
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
办发〔2019〕143 号)、《关于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
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资金部函〔2019〕1 号)同时废止。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 年 9 月 18 日
附: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
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
l.html?docId=1010314&itemId=915
2.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资产支持计划
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
l.html?docId=1010313&itemId=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