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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投资、农银投资、中银资产、建信投资、交银投资: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等五
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创业
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 号)
相关要求,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总结上海开展股权投资
试点工作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
持力度,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一)有序将试点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地区。纳入金
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地区应满足经济实力
较强、科技企业数量较多、研发投入量较大、股权投资活跃
等条件。金融监管总局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有序推动将
试点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地区。
二、稳妥开展业务试点
(二)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资产
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
势,加大对试点区域范围内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
型企业成长,为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三)依法合规开展业务试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严
格遵守《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4 号)等有关规定和监管要
求,建立完善股权投资业务相关制度流程,按照市场化、法
治化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
展股权投资业务试点。
(四)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开展股
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的形式开展股权投资,相关业务应严格遵守《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2 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
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 号)、《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5
号)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在中国基
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接受其监督管理。金融资产投
资公司附属机构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执行事务
合伙人,要加强对基金的主动管理。
(五)按照相关限额要求稳妥开展业务。金融资产投资
公司表内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季末
总资产的 10%、投资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得超过
该基金发行规模的 30%。
(六)严格资金来源与运用管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
对每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
核算,不得开展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并按照相关
规定向投资者披露资金运用情况。
三、加强股权投资业务风险管控
(七)加强股权投资试点业务风险管控。大型银行要合
理设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业务权限。金融资产
投资公司应按照集团确定的风险偏好,深入细致开展股权投
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严格业务审批。股权投资业务应按照内
部授权管理要求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投决会或董事会审议,
超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审批权限的应报母行审批。金融资产
投资公司每年应至少对股权投资业务开展一次专项审计。
(八)提升股权投资业务风险管理能力。金融资产投资
公司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对股权投资试点业务情
况进行总结评估,夯实风险管理基础,加强风险监测,有效
防控各类风险。按照股权投资业务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长
周期、差异化的绩效考核体系。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完善容
错纠错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行业研究、市场分析
和资产估值管理,不断提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水平。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上海开展的股权投资试点业务适
用本通知相关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