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3 浏览
点赞 收藏

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

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

(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 100 亿元

以上、2000 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 95%计算偿付能力

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 100 亿元以下公司的

最低资本按照 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 500 亿元以上、5000 亿

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 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

征系数为-0.05;总资产 500 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

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2 号:

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

合同损失吸收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

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 号:实际资本》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剩余期限 10 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

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 35%提高至不超过 40%。

(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

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

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

管规则第 4 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

至第二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 95%计算,即

特征系数为-0.05。

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

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

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第 4 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二十三条至

第三十一条计量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 95%计算,

即特征系数为-0.05。

(五)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中,底层资产以收回

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且交易结构在三层级及以内(含表

层)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以强化资产负

债匹配管理。

三、优化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

创新

(六)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风险因

子从 0.35 调整为 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

从 0.45 调整为 0.4。

(七)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 0.6 调整为 0.5。

(八)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

司股权,风险因子为 0.4。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国家统

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九)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

照 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科技保险

认定范围另行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4 号: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五十五条中关于专业

科技保险公司的调控性特征因子不再适用。

(十)保险公司应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

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

投资收益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 年 9 月 10 日

PDF下载  Word下载  原文页面

法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