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浏览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经研究决定,将原定 2024 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
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 2025 年底。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
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前与金融监
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
于 2025 年 2 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
二、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
年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
一年享受的政策。
三、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
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
渡期政策;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
金融监管局沟通,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
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
政策。
四、《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
52 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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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 年 12 月 16 日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191094&itemId=915&generaltype=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延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
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191096&itemId=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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