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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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经研究决定,将原定 2024 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

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 2025 年底。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

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前与金融监

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

于 2025 年 2 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

二、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

年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

一年享受的政策。

三、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

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

渡期政策;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

金融监管局沟通,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

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

政策。

四、《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

52 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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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 年 12 月 16 日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191094&itemId=915&generaltype=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延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

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191096&itemId=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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