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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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监管局:

现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 年 12 月 9 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和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消费金融公司稳健

经营和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 2024 年

第 4 号)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

评级,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进

行试评级。

第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

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

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分类监管是指监管部门根据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参

考消费金融公司季度风险分级等情况,对不同评级级别的消费金

融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有所

区别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全面审慎的原

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级要素

第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

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

信息科技管理等七个部分,评级指标由定量和定性两类组成。

第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 100 分,各部

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公司治理(15%)、资本管理(15%)、风险

管理(25%)、合作机构管理(10%)、专业服务质量(10%)、

消费者权益保护(15%)、信息科技管理(10%)。每一项评级要

素满分均为 100 分,评级要素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评估

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评级综合得分按照各评级要素权重汇总形

成。在评级综合得分的基础上,根据评级调整事项对评级级次进

行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

上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监管评级工作原则上应当于每年

4 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核、反

馈监管评级结果等环节进行。

第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特

征和监管重点,可以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对相关评级指标

和评价要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持续、

全面、深入收集与消费金融公司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充分反

映消费金融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等情况。相关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现

场检查报告,公司治理、数据治理、案件管理、防范非法金融活

动等专项监管信息,消费金融公司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

信访和违法违规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根据日常

监管掌握情况,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和复评。初评

由各级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每一项评级指标的分析判断应

当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复评由直接监管消费金融公

司的金融监管局组织实施。初评与复评应当遵循评级尺度统一、

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等原则,复评结果对初评结果有调整的,应

当说明调整理由。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监管评级复评结果进

行审核,确定参评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并将监管

评级最终结果反馈各金融监管局。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将消

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

过监管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向消费金融公司

通报,并在通报中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消费金融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的评级结果通报后,应当及时

将有关情况通报消费金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

理层,并通报消费金融公司主要股东,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评级结果、监管部门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消费金融公

司应当严格限定评级结果使用用途,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

等商业目的。

第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及其他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

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视情节轻重下

调其监管评级,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审慎监管措

施。

第四章 评级结果与运用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 1—

5 级和 S 级,其中 2 级和 3 级进一步细分为 A、B 两个档次。消

费金融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直接划分为 5 级。处于重组、被接

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消费金融公司经监管部门认定后直接

列为 S 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第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全面反映消费金

融公司经营状况、专业服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

监管评级为 1 级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持续良好,公司治

理架构健全、机制完善,风险管理能力强,内部控制有效,主要

股东抗风险能力突出且对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给予有力支持。消费

金融公司可能存在一些轻微问题,但能够通过公司内部“三道防

线”及时发现并解决。

监管评级为 2 级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稳健,风险管理能

力较强,主要股东经营情况良好,对消费金融公司经营能够给予

必要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存在一些较轻问题,但能够在监管提示

后在日常经营中予以纠偏解决。

监管评级为 3 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存在一些明显问题,风险管

理能力有待加强,主要股东经营存在一些劣变迹象,或者虽经营

状况基本正常,但对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支持力度不足或存在干涉

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消费金融公司存在的问题如不及

时纠正,很容易导致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应当给予监管关注并

进行早期干预。

监管评级为 4 级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公司治理和

风险管理存在明显缺陷,部分风险问题突出,主要股东经营情况

显著恶化或出现流动性紧张的情况。需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以改善

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否则可能引发重大风险。

监管评级为 5 级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产质

量快速劣变,可能或已经出现对外债务逾期,风险外溢趋势明显,

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或金融市场稳定,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

置或救助。

第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部

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

主要依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费金融公

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制定消费金融公司

的综合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

频率、范围,并督促消费金融公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

整改落实情况。

对监管评级为 1 级的消费金融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

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和调研等方式,

掌握最新经营状况,适当放宽监管周期、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在

市场准入、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监管评级为 2 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根据评级档次,按

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

查的频率、力度,增加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频度,

及时发现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持续改善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对监管评级为 3 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提高现场检查频

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密切跟踪研判消费金融公司及主

要股东经营及风险状况,加大对其高风险业务的监管指导,防范

风险外溢,视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积极进行早期干预。

对监管评级为 4 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给予持续的监管关

注,限制其高风险业务活动,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

降低风险水平,并区分问题性质依法采取要求主要股东履行增资

等相关承诺、限制股东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调

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必要时暂停部分业务,制定恢复

与处置计划。

对监管评级为 5 级的消费金融公司,按照高风险非银机构风

险处置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加强

对消费金融公司单项评级要素得分情况的监管关注,结合评级反

映的问题,针对该单项要素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类

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监管评级结果为 1 级、2 级、3 级的消费金融公司,除开展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

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项业务。

监管评级结果为 4 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

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

监管评级结果为 5 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

前提下,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以

下基础业务:接受股东及其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

其境内子公司的存款;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办

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银

保监办发〔2020〕128 号)同时废止。

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

法》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191089&itemId=915&generaltype=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消费金融公司监

管评级办法》答记者问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191092&itemId=917&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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