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 理,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保险资产风 险分类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 年 11 月 28 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保险业金融机构)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各金融监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 机构,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银保传媒公司,保险业协会、 保险学会、精算师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 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将《关于强监管防风险促改革 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 年 12 月 5 日 关于强监管防风险促改革推动财险业 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提升保险机构资 金运用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 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第 6 号)》, 现予印发。请各公司按照指引内容完善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切实防范风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 年 12 月 6 日 (此件发至金融
各金融监管局: 现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 年 12 月 9 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和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消费金融公司稳健 经营和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经研究决定,将原定 2024 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 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 2025 年底。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 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前与金融监 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 于 2025 年 2 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 二、原已享受
各金融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现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 年 12 月 12 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出 口信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等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 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 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金融控股公司: 为做好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 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能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监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 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 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 险专业中介机构,各金融控股公司,各总局管理单位: 现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 年 12 月 27 日 (此件发至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保险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 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 现将《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 年 12 月 30 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外国银行 分行)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现将《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 年 1 月 7 日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分级分类监管,落实高风险高 强度低风险低强度原则,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保险业高 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