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
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有实际业务经验并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
境外保险经纪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
经纪业务。《关于印发我国加入 WTO 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
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 号)中,设立外资保险经
纪公司需满足投资者应在 WTO 成员境内有超过 30 年经营历
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 2 年以及提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
不低于 2 亿美元的相关要求不再执行。
二、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在
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本
通知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
纪机构及保险公估机构。
三、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
前,应依法依规备案或取得对应的业务许可,业务范围和市
场准入标准适用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相关规
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 年 12 月 3 日
附: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
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024473&itemId=917
附: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明确保险中
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024475&itemId=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