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银保监办发〔2022〕82 号
河南、重庆、四川、厦门、青岛银保监局、商务主管
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
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
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
近年来,中欧班列等跨境铁路运输快速发展,部
分地区银行保险机构依托铁路运输单证、包含铁路运
输的联运单证(以下统称铁路运输单证),开展金融创
新,有力支持了外贸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系
列稳外贸政策举措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
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
发〔2021〕12 号)要求,稳妥推进铁路运输单证相关
金融服务(以下简称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
助力企业开展跨境贸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定位
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是外贸金融服务的重要组
成部分,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旨在有效控制
风险前提下扩大外贸金融服务覆盖面,降低外贸企业
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发展。
二、加强银行服务
鼓励银行参照海运提单下金融服务模式进行创
新,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
受的单证,为外贸企业提供本外币结算、信用证开立、
进出口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等服务。开展其他金融
服务时,鼓励银行统筹考虑外贸企业持有的风险可控
的铁路运输单证,在业务准入、授信额度核定等方面
提供更多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发挥跨境服务网络
优势,深化同境外分支机构、代理行和客户之间的沟
通,拓展铁路运输单证业务空间。
三、强化保险保障
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创新,探索扩大服务范围,
有效满足外贸企业、铁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在货运
保险、责任保险等方面的需求,为在途铁路运输货物
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等方式,进
一步分散风险。
四、推进科技应用
鼓励银行加强与铁路承运人等合作,探索借助区
块链等技术,实现铁路运输单证信息的快速传输校验,
更好开展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和风险防控。支持银行深
化同铁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仓储物流公司等合作,
加强对外贸企业历史贸易信息的积累分析,通过大数
据等技术提高对企业贸易背景真实性等情况判断的精
准度,综合研判企业经营状况,为提供信用贷款、年
审制贷款等服务做好支撑。
五、确保有效控货
银行应注重分析铁路运输单证控制关联货物的实
现方式,关注基于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相关合同条款能
否确保银行有效控货。支持银行与铁路承运人、货运
代理人、仓储物流公司、外贸企业等订立合同,明确
各方权利义务,确保铁路运输单证作为提货凭证的唯
一性和可流转性。鼓励银行依托铁路承运人、货运代
理人、仓储物流公司的相关系统和平台,加强对货物
状况的监控。
六、加强风险防控
银行应注重对外贸企业整体经营状况的分析,合
理运用保证金、销售回款账户监管等方式缓释风险。
鼓励银行加强同担保机构等合作,有效发挥担保增信
和风险缓释功能。银行应加强商品市场研究,为快速
评估、处置抵质押物提供支持。银行应主动关注外贸
企业、铁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保险投保情况,防范
在途货物损毁、灭失等风险。
七、健全管理机制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铁路运输单证金融业务特
征和主要风险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差异
化政策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可适当加大金融资源配置,
优化绩效考核指标,推动业务稳健发展。
八、深化各方协同
试点地区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商务主管部门应
当深入了解当地跨境贸易发展情况、银行保险机构政
策诉求及企业需求,与司法、交通、铁路等部门加强
合作,营造良好政策环境。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宣
传引导,积极推广业内良好做法,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研究建设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平台系统。
九、稳妥推进试点
河南、重庆、四川、厦门、青岛为第一批试点地
区,试点时间一年。下一步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
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的银保监会派出机
构应当与当地商务主管、铁路运输等部门充分沟通,
选择风险管控能力强,有创新意愿和能力的银行保险
机构参与试点,强化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并报送铁路
运输单证金融服务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2 年 8 月 5 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
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