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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充分发挥金融 监管支局功能作用,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县 域机构统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制度咨询电话:010-66278430 技术服务电话:010-6627908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 年 9 月 2 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支局)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为完善保险机构县域监管统计,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支局
功能作用,强化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监管和风险防控,特制定
本制度。
一、统计内容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报表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县域机
构统计表》《人身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详见附件),
具体内容有:各行政区域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有
关险种的保险金额、签单数量、新增保单件数、期末有效保
单件数;各级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等。
二、有关要求
(一)报送单位: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二)报送频度:按月报送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数据。
(三)报送路径:通过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报送,
报送地址:http://10.254.1.67。
(四)报送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在每月 10
日前报送上月报表,遇五一、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
3 个工作日。保险公司应当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前完成首次
数据报送,即报送 2024 年 9 月数据,并于 12 月 15 日前补
充报送 2024 年 1 月—8 月数据。
(五)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数据填报工作,
明确数据报送的归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建立健全数据填报
和审核的机制流程,确保数据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
性和完整性。对于数据存在错报、迟报、漏报和瞒报等情况
的,金融监管总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严肃追究公司及
相关人员责任。
三、填报说明及口径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报保险公司县域机构
相关数据。其中,公司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以
及市汇总数据应当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有关数据一致。
(二)本制度行政区域代码采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
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2023 年)》,后续将适时进行
更新。
(三)报表数据单位分别为元、个、件、人,金额保留
两位小数,机构数量和从业人员等为整数。
(四)本制度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
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 年第 1 号,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5 年第 3 号修订)申请
设立并已获得监管批复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
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五)本制度所称虚拟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在某地区未
设立分支机构,但基于在地统计原则,为进行数据归类和汇
总统计,而在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创建的虚设机构。
(六)保险公司在某个县同时设有支公司、营业部和营
销服务部等多个机构的,该县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
等数据应包含所有机构的数据。
(七)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数据的填
报,原则上应以出单机构注册地为准。对于互联网保险等业
务,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分摊至分支机构或虚拟机构,未设立
分支机构或虚拟机构的可填报到总公司本级。
(八)经营情况中的分支机构数量包括监管机构批复的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分支
机构,不包括虚拟机构和已撤销的分支机构。
(九)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签单数量、退保金
等科目均应填报当年累计值,保险金额、承保人次、机构数
量和从业人员数量等均应填报期末时点值。其中,期末职工
人数应当包括高管人数,期末从业人员数量应当等于期末职
工人数与期末营销员人数的加总。
(十)本制度中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
外伤害保险等分类标准按照 2015 年修订的《人身保险公司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2011 年第 3 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5 年
第 3 号修订)确定。
(十一)财产保险公司填报新能源车辆交强险的原保险
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时,若公司当前不掌握财务口径数据,
可填报业务口径数据。
(十二)《财产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中原保险保
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的“总计”项目,应等于机动车辆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等 14 条业务线的数据加总。《人身保险公司
县域机构统计表》中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总计”项目,应等
于各类险种、各销售渠道、各缴费方式或各设计类型的数据
加总。
(十三)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参照现行保险统计
相关制度,原则上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有关口径保持一致。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
2.人身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