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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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信

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其内部管理

规范化、精细化程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是指经监管机构批

准,出口信保公司依法设立的,由所在地省级分公司管理且

取得保险许可证的营业部。

二、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

工作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熟悉出口信保公司的职能定位、管理框架、业务模式、内控

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三、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地市级分支机构的履职

回避制度、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并完善内

部检查机制。

地市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异地交流,其中主要负责人

七年内必须异地交流,异地交流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地市级

分支机构的客户经理五年内必须实现服务客户的轮换。

四、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

载明的业务范围,在省级分公司授权下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相

关业务。

五、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与地市级分支机构业务风险

特征、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模式和合规管

理模式,赋予地市级分支机构风险合规条线足够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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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保障。

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风险、合规管

理,其任命、考核、薪酬等由上一级机构统一管理。

六、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强化地市级分支机构内部控制,

建立健全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对地市级分支机构的职

能、人员配备、办公场所、业务范围、内部管理等做出统一

规定。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完善授权管理,加强对地市级分支机

构经营管理的过程控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地市级分支机构

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问责情况应

当报告属地监管机构。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加强地市级分支机构案防管理,完善

制度建设、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系统支撑,构建地市级分支

机构案防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强化地市级分支机构内部监督,

加强对地市级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地

市级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审计重点需与属地监管机构提前

沟通,审计结果及整改问责情况应当报告属地监管机构。

八、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加强地市级分支机构信息系统建

设,确保满足国家金融安全要求,有效支撑业务发展,能够

实现自主可控,严格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九、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实现地市级分支机构业务数据和

财务数据的独立核算,建立健全监管信息报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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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按时、准确向属地监管机构报告监

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营数据、主要风险情况报告、

内外部审计报告等。

属地监管机构应当结合监管工作需要和辖内实际情况,

指导辖内地市级分支机构合理确定监管信息报告的频次和

内容。

十、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由属地监管机构参照

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相关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地市级分支机构业务辖区跨地市的,以机构所在地的监

管(分)局监管为主,业务辖区内其他监管(分)局给予必

要协助,机构所在地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但所属地市级分支机构设

在计划单列市所在省份的,相关地市级分支机构以机构所在

地监管(分)局监管为主,省级分公司所在地监管局给予必

要协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协调。

十一、本通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

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 年 10 月 16 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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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

tml?docId=1132493&itemId=915&generaltype=0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

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132496&itemId=915&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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