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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分级
分类授权体系,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支局贴身监管优势,根据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0 年第 7 号),现就授权各金融监管局
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金融监管局可结合辖区实
际情况,在确保监管工作质效的前提下,将部分行政许可及
报告事项监管层级下放至金融监管支局。
二、可由金融监管支局受理、审查和决定的行政许可事
项包括:
(一)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二)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在现有营
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的除外)。
三、可由金融监管支局承担监管职能的报告事项包括:
(一)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支行
行长和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等;
(二)辖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
营业场所,法人机构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
所 6 个月以内的,法人机构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发生变化而实
际位置未变动的事项,以及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
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合规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行长,县(市、区)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
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任职等事项;
(三)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保险公司分支
机构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
支公司、营业部经理,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任职等事项;
(四)辖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变
更,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授权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变更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授权,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或业
务负责人。
四、金融监管支局承接相关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后,一
并负责与之相应的许可证制发与管理。各金融监管局应统筹
做好空白许可证调配。
五、各金融监管局应全面推进金融监管支局监管能力建
设,建立健全监管事权下放评估机制,充分评估辖内各金融
监管支局承接能力,并注意听取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意见。各
金融监管局可根据评估结果,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开展下放
工作并做好相关事项交接,原则上应在 2027 年年底前完成
上述行政许可和报告事项下放。
六、各金融监管局应根据相关事项下放情况,为金融监
管支局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有序设置辖内行政许可审批
系统和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权限,并做好系统管理工作。相
关系统权限设置应与此次下放事项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扩大
支局负责的事项范围,系统管理权限原则上不下放支局。
七、相关事项下放后,各金融监管局应加强市场准入后
评估,动态调整授权下放的相关事项,持续提升辖内市场准
入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并指导金融监管支局做好事中事
后监管衔接。金融监管分局在受理审批相关县域机构准入事
项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金融监管支局的监管联动和信息共
享。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 年 10 月 24 日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授权调整部分行政许
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的通知》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232249&itemId=915&generaltyp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