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
求,丰富医疗保险产品供给,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销售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
规范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开发设计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
产品,仅限于以自然费率定价,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
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
疗保险产品。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名称应当
包含“××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字样。
二、保险公司开发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
产品,应当制定长期医疗保险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
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费率
调整的触发条件应当清晰、客观,具体可包括实际赔
付情况、医疗通胀情况、国家医保政策的重大变化等。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
项信息”栏目下设“长期医疗保险”子栏目,披露费
率调整办法,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名称、上
市销售日期,以及历次费率调整情况等信息。
三、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以单个产品为单位进
行费率调整。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应当不早于产品上市
销售之日起满 3 年,每次费率调整的时间间隔不得短
于 1 年。
保险公司可以对不同组别的被保险人确定不同的
费率调整幅度,但分组方式应当与产品定价政策保持
一致,且不得超过产品条款约定的费率调整上限。保
险公司不得因为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
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四、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条款首要位置以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
字说明该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在保
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内费率可能调整。
(二)条款中应当对费率调整的相关情况进行详
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费率调整的具体触发条件,包括具体指标和调
整标准;
2.首次费率调整的时间以及后续费率调整的最短
时间间隔;
3.每次费率调整的上限;
4.每次费率调整的流程,包括公示方式、公示期
间等;
5.公司向投保人告知费率调整事项的时间、方式,
以及投保人对于费率调整的权利、义务。
五、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并在投保单中约定投
保人接受费率调整信息的方式。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用比正
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
医疗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内费率可能
调整。
(二)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三)费率调整依据、流程,以及投保人获知相
关信息的途径。
(四)产品上市销售时间、首次费率调整时间、
后续费率调整的最短时间间隔以及每次费率调整上
限。
(五)投保人对于费率调整的权利、义务。
(六)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
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情况。其中,费率
调整演示可以区分不同费率调整情形,但至少应当包
括以条款约定的费率调整上限进行演示的情形。
六、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应当加强销售人员培训和管理,严格规范销售行为,
引导投保人正确理解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销售人员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投保必须的合同文
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外,还应
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对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
保险产品的特点、费率可能调整的情况进行明确提示,
并向投保人详细解释费率调整后投保人有退保或者不
再续保的权利,以及退保或者不再续保可能带来的损
失或者风险等合同重要内容。
七、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对该产品上浮费率:
(一)上一年度该产品赔付率低于 85%,且低于
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 10 个
百分点及以上;
(二)上一年度该产品发生群访群诉纠纷;
(三)银保监会要求不得上浮费率的其他情形。
其中,赔付率=(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年度赔款金额
+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年初未决赔款准备金)÷(长
期医疗保险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年初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此处责任准备金是指按
照银保监会有关精算规定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行业平均赔付率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定期制作并
发布。
八、保险公司进行费率调整,应当将费率调整情
况在公司网站“长期医疗保险”子栏目中公示,说明
费率调整的原因、费率调整决策流程及费率调整结果,
同时必须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对于公
示期内投保人提出的问题,保险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及
时、清晰予以回复。公示满 30 日后保险公司方可进行
费率调整。
九、保险公司应当将费率调整原因和调整后的费
率情况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告知其有
退保或者不再续保的权利,以及退保或者不再续保可
能带来的损失或者风险。
十、保险公司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
的,应当在年度产品总结报告中以单独章节对费率调
整情况进行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费率调整的产
品名称、费率调整原因、公司决策流程、费率调整公
示及投保人反馈情况、费率调整后客户退保、续保情
况,以及费率调整对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利润测
试、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认真解答投保人对费率调整
的疑问,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投诉和纠纷,做好客户
服务工作。
十二、保险公司未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销售费
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存在误导、欺骗行为,费
率调整流程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客户服务不到位、
引发群访群诉纠纷的,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
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并完善费率可
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数据库,搜集整理相关产品经
营情况,定期汇总行业长期医疗保险数据,适时公布
行业平均赔付率等相关信息。
2020 年 3 月 25 日
附:
1.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
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6152&it emId=915 2.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长期医疗保
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6149&it emId=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