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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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保

监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政策性银

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银行业金

融机构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

银行函证及回函,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

后,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针

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

函的过程。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是夯实市场主体会计信息质

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银行函证是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核心程序之一,银行函证回函对于注

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识别财务报表错误与舞弊行为至关重

要。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

部控制、防范风险。

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银行函证及

回函工作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在银行

业金融机构回函的基础上,审慎考虑实施函证获取的审计证

据是否充分、适当、可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

制,切实防范风险、承担社会责任、提升服务意识,高度重

视并做好银行函证的回函工作。

二、强化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管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实

施银行函证程序。在实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

的需要,从《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

作指引)中选择适当的银行询证函格式,并严格按照操作指

引的要求操作、填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包括

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执业目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严格按照

本通知要求及操作指引进行回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

按照操作指引要求提供资金池等创新业务相关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业务牵头部门和各函证事项的

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牵头、分工负责的内部管理机制和

工作流程,完善对函证回函工作的内部控制,对回函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效实施授权和制衡机制,分离不相

容的职责;加强回函用章管理,明确回函用章,鼓励使用有

防伪功能的电子印章;按照操作指引要求,认真校验询证函

印章;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建立完备的回函操作记录;进

一步通过内部审计、内控评价等方式对回函工作进行内部监

督和问责。

三、切实提升回函服务质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升服务意识,进一步改进函证回

函工作质量和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

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

师事务所或交付跟函注册会计师。在采用纸质方式回函的情

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确认、

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章。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询证函不符合规

定拒绝回函,应当在收到询证函3个工作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以保证回函效率。会计师事务所对回函真实性有疑虑或

回函内容不完整、回函不及时的,可向被询证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上级行或集中处理部门反映,上级行或集中处理部门应

及时督促被询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或直接予以办理。银行

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布银行函证受理部门、联系方

式及地址。

四、推动回函集中处理和数字化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函证回函工作,

并于2023年1月1日前实现集中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逐

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争取实现汇总提供企业在本机构的所

有相关业务信息。鼓励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

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于安全、可靠、效率的原则推动

函证数字化工作。

五、加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

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的银行函证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工作进

行监督和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的,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

政处罚。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函证及回函工

作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充分履

行行业自律职责,定期组织研究、拟订操作指引;引导银行

业金融机构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回应行业

的问题与意见;研究推动函证数字化建设工作。中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应当公示接受函证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和联系

方式,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反映银行函证方面的诉求。中国

银行业协会应当公示集中处理函证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

单、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加强函证业务的自律管理。

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

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参照适用本通知对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等

其他第三方机构依法获取企业授权后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可

以参照本通知要求办理。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进

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3号)

同时废止。

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

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政部 银保监会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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