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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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

为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

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

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1 号)

等规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

投资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

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

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 号)管理。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发行人

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

合规记录和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的市场化债转股资产

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 60%;

(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

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

(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为

优先级份额。

四、按照穿透原则,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

计划实施分类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纳入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管

理;其余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

管理。

五、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

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

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

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

产品规模的 80%。

2020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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