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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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

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1 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优化保险集团

(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

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

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

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

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

力;(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

管理能力。

其中,(1)至(5)项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

保险公司,(1)、(2)、(5)、(6)、(7)项适用于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

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

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

持。

保险机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设

立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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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应程序,不作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三、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监督,以公司自评估、

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四、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对照本通

知规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

披露工作,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

标准。

五、保险机构董事会履行审计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至少

每年就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董事

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保险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投资管理能力的合规评估工作。

六、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动态评

估各项投资管理能力达标及合规情况,严禁在不符合投资管

理能力标准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管理业务。

对于投资管理能力不能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等情形,保险

机构应当制定投资管理能力重大事项变动应对预案。

七、对于每一项投资管理能力,保险机构均应当明确至

少 2 名风险责任人,其中包括 1 名行政责任人和 1 名专业责

任人。风险责任人的资质条件、管理要求等按照有关监管规

定执行。

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及中

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

设及自评估情况。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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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

情况。

九、保险机构公开披露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内

容,应涵盖相关能力标准的各项要素。涉及人员资质的,应

逐一列明专业人员的具体资质、从业经历等;涉及制度建设

的,应逐条列出相应制度名称、发文字号;涉及流程机制的,

应清晰列明总体框架及各环节分工、管理规则名称及责任人

信息;涉及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列明系统名称、主要功能等

信息。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相关准则的

格式和内容要求,做好各项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责任人的信息

披露,披露频次、方式等按照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要求执

行。

十、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半

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

十一、保险机构首次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至

少提前 10 日公开披露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首次开展相关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至少提前 15 日将自评

估情况报告银保监会。

十二、保险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

设合规情况进行自评估,并分别于每年 1 月 31 日和 7 月 31

日前公开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十三、保险机构出现投资团队主要人员变动、主要制度

流程变更、系统重大故障异常、其他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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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导致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标准的,应当于发生变动

后 10 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并进行公开披露。

十四、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外部审计

工作时,应当将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自评估及信息披露等情

况纳入审计,并将审计情况作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年度

专项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按规定报告银保监会。

十五、银保监会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检查等方

式,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进行持续跟

踪监管。

十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

当在银保监会指导下,加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

自律管理,发现保险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问

题的,应及时上报银保监会。

十七、保险机构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

不完整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将采取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

函等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保险机构逾期未改正,或存在

编造提供虚假信息、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业

务、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在投资

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等情形的,

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十八、保险机构相关风险责任人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

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对履职不到位

且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风险责任人,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其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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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除满足本通知

规定的能力标准外,还应当遵守银保监会的其他监管规定。

二十、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相关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的保

险机构,可以继续开展相应投资业务,免于履行相关投资管

理能力首次披露程序。相关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持

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半年

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等工作。

二十一、本通知所称的“日”是指自然日,“半年”“年

度”均指自然年度。

二十二、《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

〔2009〕40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

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 号)以及《关于保

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

59 号)中“明确事项”第 1 条第二款,自本通知自发布之日

起废止。

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

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

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标准

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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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

中国银保监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

附:

1.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

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

=933665&itemId=915

2.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

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

=933660&itemId=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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