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
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1 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优化保险集团
(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
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
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
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
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
力;(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
管理能力。
其中,(1)至(5)项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
保险公司,(1)、(2)、(5)、(6)、(7)项适用于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
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
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
持。
保险机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设
立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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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应程序,不作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三、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监督,以公司自评估、
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四、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对照本通
知规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
披露工作,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
标准。
五、保险机构董事会履行审计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至少
每年就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董事
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保险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投资管理能力的合规评估工作。
六、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动态评
估各项投资管理能力达标及合规情况,严禁在不符合投资管
理能力标准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管理业务。
对于投资管理能力不能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等情形,保险
机构应当制定投资管理能力重大事项变动应对预案。
七、对于每一项投资管理能力,保险机构均应当明确至
少 2 名风险责任人,其中包括 1 名行政责任人和 1 名专业责
任人。风险责任人的资质条件、管理要求等按照有关监管规
定执行。
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及中
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
设及自评估情况。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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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
情况。
九、保险机构公开披露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内
容,应涵盖相关能力标准的各项要素。涉及人员资质的,应
逐一列明专业人员的具体资质、从业经历等;涉及制度建设
的,应逐条列出相应制度名称、发文字号;涉及流程机制的,
应清晰列明总体框架及各环节分工、管理规则名称及责任人
信息;涉及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列明系统名称、主要功能等
信息。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相关准则的
格式和内容要求,做好各项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责任人的信息
披露,披露频次、方式等按照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要求执
行。
十、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半
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
十一、保险机构首次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至
少提前 10 日公开披露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首次开展相关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至少提前 15 日将自评
估情况报告银保监会。
十二、保险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
设合规情况进行自评估,并分别于每年 1 月 31 日和 7 月 31
日前公开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十三、保险机构出现投资团队主要人员变动、主要制度
流程变更、系统重大故障异常、其他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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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导致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标准的,应当于发生变动
后 10 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并进行公开披露。
十四、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外部审计
工作时,应当将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自评估及信息披露等情
况纳入审计,并将审计情况作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年度
专项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按规定报告银保监会。
十五、银保监会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检查等方
式,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进行持续跟
踪监管。
十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
当在银保监会指导下,加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
自律管理,发现保险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问
题的,应及时上报银保监会。
十七、保险机构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
不完整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将采取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
函等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保险机构逾期未改正,或存在
编造提供虚假信息、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业
务、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在投资
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等情形的,
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十八、保险机构相关风险责任人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
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对履职不到位
且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风险责任人,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其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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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除满足本通知
规定的能力标准外,还应当遵守银保监会的其他监管规定。
二十、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相关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的保
险机构,可以继续开展相应投资业务,免于履行相关投资管
理能力首次披露程序。相关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持
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半年
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等工作。
二十一、本通知所称的“日”是指自然日,“半年”“年
度”均指自然年度。
二十二、《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
〔2009〕40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
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 号)以及《关于保
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
59 号)中“明确事项”第 1 条第二款,自本通知自发布之日
起废止。
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
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
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标准
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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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
中国银保监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
附:
1.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
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
=933665&itemId=915
2.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
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
=933660&itemId=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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