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银发〔2022〕175 号
各保险公司:
为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提高保险业风险抵御
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
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银行间债
券 市 场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5〕第 1 号发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 3 号),现就保险公司发
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是指,保险公司
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
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
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 3 号)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发行申请,做好信息披露,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发行、赎回等重大情况。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
券。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
照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
(〔2015〕第 3 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对保险公司发行无
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进行监督管理。
四、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
记或转股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应当实施减记或转股。
五、保险公司减记和转股的触发事件包括持续经营触
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是指保险
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30%。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是
指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为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二是相
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
持,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
会计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设
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会计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无固定期限
资本债券,应当同时设定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
发事件。
六、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赎回后偿
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不能赎回;支付利息后偿付能力
充足率不达标的,当期利息支付义务应当取消。保险公司
无法如约支付利息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人无权
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破产。
七、发行人应当充分、及时披露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揭示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次级性风险、利息取消风险、
减记损失风险、转股风险。
八、发行人或投资人可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无固定期
限资本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投资人应当提高内部评级能力,对保险公司发行的无
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独立判断。
九、保险公司应当提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市场化
定价程度,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切实提高保险公
司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十、保险公司可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
心二级资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
的 30%。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发行包括无固定期限
资本债券在内的资本补充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在核定余额
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发行人存续资本补充债券余额不得超
过核定额度。
十二、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登记、托管、
结算等业务,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托管结
算机构办理。
十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 3 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 2022 年 9 月 9 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202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