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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重大疾病保险业务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夯
实重大疾病保险定价基础,中国银保监会决定将中国精算师
协 会 发 布 的 《 中 国 人 身 保 险 业 重 大 疾 病 经 验 发 生 率 表
(2020)》(以下简称 2020 版重疾表)作为包含重大疾病保
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用表及定价参
考用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疾病定义
本通知中重大疾病(含恶性肿瘤——重度)定义参照中
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有关
规定,包括 2007 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
规范》(以下简称 2007 版定义)和 2020 年发布的《重大疾
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以下简称 2020 版定
义)。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长期人身保险
产品。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是指以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生重大疾
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其包含的病种应符合以下
条件:
1.2007 年 8 月 1 日之前在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或审批
的人身保险产品,承保病种至少包含 2007 版定义中的恶性
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和脑中风后遗症。
2.2007 年 8 月 1 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在中国银保监会
进行备案或审批的产品,承保病种至少包含 2007 版定义中
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
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
路移植术)和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或审批
的产品,承保病种至少包含 2020 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
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
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
旁路移植术)和严重慢性肾衰竭。
4.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广东银保监局或深圳银保监局
进行备案或审批的粤港澳大湾区专属产品,承保病种至少包
含 2020 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严重慢性肾
衰竭。
满足以上第 1 个或第 2 个条件的产品以下简称 2007 版
定义重疾险,满足以上第 3 个条件的产品以下简称 2020 版
定义重疾险,满足以上第 4 个条件的产品以下简称 2020 版
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中国银
保监会进行备案或审批,且承保病种中重度疾病仅包含 2020
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的疾病保险产品,以下简称
2020 版定义恶性肿瘤(重度)险。
三、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
保险公司在评估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
品的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以 2020 版重疾表作为重大疾病
发生率评估基础的下限(以下简称评估下限)。保险公司应
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实际情况,在
评估下限的基础上,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
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包括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
(ix)和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率(kx)。
(一)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的确定
1.保险公司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重大疾病经
验发生率,不得低于 2020 版重疾表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
(ix)。
2.保险公司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因患重大疾
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率,应按照审慎性原则合理确定。其
中,对于同时包含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死亡保险
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或以主附险形式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
任和死亡保险责任的产品组合,保险公司评估重大疾病保险
责任和死亡保险责任的发生率之和,应以 ix+qx-kx×qx(qx
为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中的非养老类
业务一表的死亡率)作为评估下限。另外,若重大疾病保险
责任保额高于死亡保险责任保额,则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超出
部分应以 2020 版重疾表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ix)为评
估下限。
3.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根据包含重大
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所属类别和承保病种的不同
情形,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1)2007 版定义重疾险
2007 版定义重疾险应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重大疾病发生
率评估下限:
①如承保病种不少于 2007 版定义的全部 25 种疾病,保
险公司应以“25 病种(2007 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 CI2(2020)”
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
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 K2(2020)”。
②如承保病种少于 2007 版定义的全部 25 种疾病,且在
65 周岁以上的承保病种包括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和严重帕金
森病,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对于 65 周岁及
以下年龄,应以“6 病种(2007 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 CI1
(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
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 K1
(2020)”;对于 65 周岁以上年龄,应以“25 病种(2007 版
定义)经验发生率表 CI2(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
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
病死亡比例二表 K2(2020)”。
③除以上两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应以“6 病种
(2007 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 CI1(2020)”作为重大疾病
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
“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 K1(2020)”。
(2)2020 版定义重疾险和 2020 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
属重疾险
2020 版定义重疾险和 2020 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
疾险应按以下规则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①如承保病种不少于 2020 版定义的全部 28 种疾病,保
险公司应以“28 重度疾病病种(2020 版定义)经验发生率
表 CI4(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
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 K2
(2020)”。
②如承保病种少于 2020 版定义的全部 28 种疾病,且在
65 周岁以上的承保病种包括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和严重原发
性帕金森病,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对于 65
周岁及以下年龄,应以“6 重度疾病病种(2020 版定义)经
验发生率表 CI3(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
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
例一表 K1(2020)”;对于 65 周岁以上年龄,应以“28 重度
疾病病种(2020 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 CI4(2020)”作为
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
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 K2(2020)”。
③除以上两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应以“6 重度疾
病病种(2020 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 CI3(2020)”作为重
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
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 K1(2020)”。
(3)2020 版定义恶性肿瘤(重度)险
①保险公司应以“恶性肿瘤——重度(2020 版定义)经
验发生率表 CI7(2020)”作为恶性肿瘤(重度)发生率评估
下限。
②因患恶性肿瘤——重度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
“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三表 K3(2020)”。
(二)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的确定
保险公司应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
品承保病种的范围及病种定义,在评估下限的基础上,按照
审慎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法定责任准备金的重大疾病
发生率评估基础。
1.基于病种范围的调整。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
金时,应根据产品实际承保病种的数量,在评估下限的基础
上,参考公司经验分析结果或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行业经
验分析结果,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重大
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2.基于病种定义的调整。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
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发生变化,保险公司应根据
调整后的定义与原有定义的差异,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相
应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3.保险公司按照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计提的法定
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按照评估下限计算得到的法定责任准
备金。
(三)重大疾病发生率表的动态修订
中国精算师协会根据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的需要,组织更
新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如新发生率表用于法定责任准备
金评估,中国银保监会须重新认定相关内容,并就新发生率
表出台配套监管规定,保险公司根据新发生率表及相应使用
规范进行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
四、产品定价
保险公司在开发 2020 版定义重疾险、2020 版定义粤港
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和 2020 版定义恶性肿瘤(重度)险时,
可以将 2020 版重疾表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的定价参考,根
据产品特性和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
水平。
五、其他事项
《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
发生率表(2006—2010)>的通知》(保监发〔2013〕81 号)
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
表(2006—2010)>用于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
知》(保监寿险〔2013〕685 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银保监会
2020 年 11 月 5 日
附: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
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939867&itemId=915&generaltyp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