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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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明确《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银

监发〔2018〕1 号)中净额结算有关内容在我国法律和监管

框架下的可执行性,经商相关部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

第四条规定的净额结算组合认定标准,如商业银行的交易对

手为经我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且交易

双方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

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

协会 2002 年主协议》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净

额结算主协议的,可不适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

产计量规则》第四条第 2 项、第 3 项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

按照净额计算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债

券回购交易违约风险和资本计量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商业银

行与其他交易对手的净额结算组合认定仍按《衍生工具交易

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要求执行。

二、商业银行衍生品交易通过中央清算机构集中清算

的,如该中央清算机构已经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或证监会认

定为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对其违约风险暴露可以按

照净额计算,同时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中

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银监发〔2013〕33 号)

关于对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规定。债

券回购交易参照执行。

三、《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第九

条所称单向保证金协议,是指单向支出盯市保证金和押品的

协议。单向从交易对手收取保证金和押品或者采用双向盯市

保证金的,可认定为保证金衍生品交易。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 年 11 月 23 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

产计量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020672&itemId=915&generaltype=0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

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020671&itemId=915&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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