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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银
监发〔2018〕1 号)中净额结算有关内容在我国法律和监管
框架下的可执行性,经商相关部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
第四条规定的净额结算组合认定标准,如商业银行的交易对
手为经我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且交易
双方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
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
协会 2002 年主协议》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净
额结算主协议的,可不适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
产计量规则》第四条第 2 项、第 3 项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
按照净额计算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债
券回购交易违约风险和资本计量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商业银
行与其他交易对手的净额结算组合认定仍按《衍生工具交易
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要求执行。
二、商业银行衍生品交易通过中央清算机构集中清算
的,如该中央清算机构已经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或证监会认
定为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对其违约风险暴露可以按
照净额计算,同时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中
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银监发〔2013〕33 号)
关于对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规定。债
券回购交易参照执行。
三、《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第九
条所称单向保证金协议,是指单向支出盯市保证金和押品的
协议。单向从交易对手收取保证金和押品或者采用双向盯市
保证金的,可认定为保证金衍生品交易。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 年 11 月 23 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
产计量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020672&itemId=915&generaltype=0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
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020671&itemId=915&generaltyp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