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2 浏览
点赞 收藏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

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1 号)等监管规定,经银保监会

同意,现就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

括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

发行的债券和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债券。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监会批准并依

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

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

法合规记录,相关监管指标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其外部信用评级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

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

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

理能力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

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BBB 级(含)

或相当于 BBB 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

(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

(含)或相当于 AA 级以上的信用级别,其发行人应具

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含)或相当于 A 级

以上的信用级别:

1.不满足(一)或(二)所述条件;

2.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

对象;

3.被依法托管或接管;

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BBB 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

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 10%;保险公

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BBB 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

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 20%。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加强公司整体信用风

险管控,本着审慎原则,合理设置保险集团及其保险

子公司合并计算的前述比例。

四、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当按

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

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

例管理。

五、保险机构开展债券投资应切实履行机构主体

责任,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内部评级等

风险控制体系,审慎投资,自担风险。

六、保险资金投资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

债券按照《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

〔2012〕58 号)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

58 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三)款不再执

行。

附: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 年 11 月 2 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

il.html?docId=1018999&itemId=915

PDF下载  Word下载  原文页面

法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