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
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1 号)等监管规定,经银保监会
同意,现就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
括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
发行的债券和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债券。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监会批准并依
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
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
法合规记录,相关监管指标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其外部信用评级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
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
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
理能力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
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BBB 级(含)
或相当于 BBB 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
(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
(含)或相当于 AA 级以上的信用级别,其发行人应具
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含)或相当于 A 级
以上的信用级别:
1.不满足(一)或(二)所述条件;
2.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
对象;
3.被依法托管或接管;
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BBB 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
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 10%;保险公
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BBB 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
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 20%。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加强公司整体信用风
险管控,本着审慎原则,合理设置保险集团及其保险
子公司合并计算的前述比例。
四、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当按
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
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
例管理。
五、保险机构开展债券投资应切实履行机构主体
责任,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内部评级等
风险控制体系,审慎投资,自担风险。
六、保险资金投资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
债券按照《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
〔2012〕58 号)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
58 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三)款不再执
行。
附: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 年 11 月 2 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
il.html?docId=1018999&itemId=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