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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2月8日
(此件发至监管分局和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价汽车金融公司(以下简称汽金公司)的
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促进汽金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逐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汽车金融公
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 2023 年第 1 号,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汽金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汽金公司进行试评级。
第三条 汽金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
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汽金公司的整体状况作
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汽金公司
监管评级结果,参考汽金公司季度风险分级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情况,对不同评级级别的汽金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以及监
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有所区别的监管政策。
第五条 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及各级派出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全面审慎的原则组
织实施。
第二章 评级要素
第六条 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
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
等六个部分。汽金公司监管评级指标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
组成。
第七条 汽金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 100 分,各部分的
分值权重分别为公司治理(10%)、资本管理(10%)、风险管理
(35%)、专业服务能力(20%)、消费者权益保护(15%)、信
息科技管理(10%)。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评
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按照指标权
重汇总形成;评级综合得分按照各评级要素权重汇总形成。在评
级综合得分的基础上,根据评级调整事项对评级级别和档次进行
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当于每年 3 月
底前完成。
第九条 汽金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核、反馈监
管评级结果等环节进行。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汽金公司风险特征和
监管重点,可以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对相关评级指标和评
价要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持
续、全面、深入收集与汽金公司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充分反
映汽金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等情况。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
公司治理、数据治理、案件管理、防范非法集资等专项监管信息,
汽金公司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
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汽金
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和复评。初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
级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每一项评级指标的分析判断应当理
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复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
级派出机构拟定具体程序并组织实施。初评与复评应当遵循评级
尺度统一、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等原则,复评结果对初评结果有
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理由。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监管评级复评结果进
行审核,确定被评级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并将监管评
级最终结果反馈各省级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将汽
金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监
管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向汽金公司通报,并
在通报中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汽金公司在收到监管机构的评级结果通报后,应当及时将有
关情况通报汽金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通报汽金公司所属
汽车集团及主要股东,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级结果、监管
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
第十五条 汽金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及其他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如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
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视情节轻重下调其
监管评级,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第四章 评级结果与运用
第十六条 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 1—5 级
和 S 级,其中 1—3 级进一步细分为 A、B 两个档次。汽金公司出
现重大风险的,直接划分为 5 级。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
退出等情况的汽金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 S 级,不参加
当年监管评级。
第十七条 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全面反映汽金公司经
营状况、专业服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
监管评级为 1 级的汽金公司经营状况持续良好,公司治理架
构健全、机制完善,风险管理能力强,内部控制有效,所属汽车
集团或主要股东抗风险能力突出且对汽金公司经营给予有力支
持。汽金公司可能存在一些轻微问题,但能够通过公司内部“三
道防线”及时发现并解决。
监管评级为 2 级的汽金公司经营状况稳健,风险管理能力较
强,所属汽车集团或主要股东经营情况良好,对汽金公司经营能
够给予必要支持。汽金公司存在一些较轻问题,但能够在监管提
示后在日常经营中予以纠偏解决。
监管评级为 3 级的汽金公司存在一些明显弱点,风险管理能
力有待加强,所属汽车集团或主要股东经营存在一些劣变迹象,
或者虽经营状况基本正常,但对汽金公司经营支持力度不足或存
在干涉汽金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汽金公司存在的弱点如不及时
纠正,很容易导致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应当给予监管关注并进
行早期干预。
监管评级为 4 级的汽金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公司治理和风险
管理存在明显缺陷,部分风险问题突出,所属汽车集团经营情况
显著恶化或出现流动性紧张的情况。需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以改善
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否则可能引发重大风险。
监管评级为 5 级的汽金公司为高风险汽金公司,其经营状况
严重恶化,资产质量快速劣变,可能或已经出现对外债务逾期,
风险外溢趋势明显,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或金融市场稳定,需要
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置或救助。
第十八条 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机构制
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
依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汽金公司的
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制定汽金公司的综合监
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
围,并督促汽金公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落实情
况。
对监管评级为 1 级的汽金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
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
最新经营状况,适当放宽监管周期、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在市场
准入、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监管评级为 2 级的汽金公司,应当根据评级档次,按照监
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
频率、力度,增加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频度,及时
发现汽金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持续改善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对监管评级为 3 级的汽金公司,应当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
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密切跟踪研判汽金公司及所属汽车集团
经营及风险状况,加大对其高风险业务的监管指导,防范风险外
溢,视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积极进行早期干预。
对监管评级为 4 级的汽金公司,应当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
限制其高风险业务活动,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
低风险水平,并区分问题性质依法采取要求所属汽车集团履行增
资等相关承诺、限制股东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
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必要时暂停部分业务,制定恢
复与处置计划。
对监管评级为 5 级的汽金公司,按照高风险非银机构风险处
置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加强
对汽金公司单项要素评级得分情况的监管关注,结合评级反映的
问题,针对该单项要素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汽金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汽金公司业务
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监管评级为 1 级、2 级的汽金公司,除开展《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规定的专项业务。
监管评级为 3 级的汽金公司,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规定的除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汽车售后回租之外的基
础业务。
监管评级为 4 级的汽金公司,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规定的以下基础业务: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母公司和控股子
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贷款
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汽车贷款和融资租赁(售后回
租除外)业务;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库存采购贷款业务;
汽车残值评估、变卖及处理业务;与汽车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
和服务。
监管评级为 5 级的汽金公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
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以下基础业务:接受股东
及其所在集团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接受
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汽车残值评估、变卖及处理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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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答记者问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52542&itemId=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