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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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天津监管局、上

海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各货币经纪公司,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境内外

金融信息服务商:

为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服务,鼓励数据依

法合理利用,确保数据安全,提升市场信息透明度,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数据治理,确保数据安全

(一)货币经纪公司进行数据处理、向市场提供

数据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尊重社会

公德和伦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

安全、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金融机构的合

法权益。

(二)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

理范畴,建立与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

体系,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经纪人员执业规

范性管理,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和应用场景的安

全保护机制,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保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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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安全稳健开展。

(三)货币经纪公司应严格落实信息科技监管要

求,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信息科技

外包风险管控能力,严格控制生产系统访问权限,加

强数据安全保护,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

二、规范提供数据标准,提高数据服务质量

(四)经交易机构授权同意后,货币经纪公司可

向市场提供交易机构的报价数据和成交意向数据,数

据标准应秉承“最小必须、保护客户隐私、促进信息

共享”的原则,涉及能够识别交易双方主体的信息不

得提供。向市场提供数据标准参考附件 1,法律法规

和监管另有规定的数据除外。

(五)货币经纪公司应加强对交易机构、交易员

资质的审核,不得接受不符合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

场准入条件的机构和个人的报价,不得将其报价纳入

数据服务范围。

(六)货币经纪公司发现交易机构的报价要素错

误或明显背离市场行情的,应在发布报价前向交易机

构进行确认,避免对外发布错误报价,减少异常数据

对市场的影响。

(七)货币经纪公司应严格落实数据报备的监管

要求,按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自律组织报送相

关业务数据。

三、明确可接受数据服务的机构范围,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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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八)金融监管部门商国家网信办确定可接受货

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金融信息服务

商等机构名单(附件 2),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机构范

围进行动态调整。

(九)货币经纪公司按市场化原则与金融信息服

务商等商业机构开展数据服务合作,对数据服务合作

方建立并实施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确保其依法合

规使用和管理数据。

四、签订服务协议,规范数据使用

(十)货币经纪公司应与金融基础设施、金融信

息服务商等数据使用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对数据安全、数据展示、加工使用、再次分发、

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框架参考附件 3。

(十一)对于金融信息服务商,以及将数据用于

行情展示、增值服务等商业用途(不以盈利为目的、

不向其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除外)的金融基础设施,

货币经纪公司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其收取合理的数据

服务费用,覆盖提供数据成本,促进市场公平交易。

(十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货币经纪公司数据

服务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

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外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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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沪深北证券交

易所等根据相关规定对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进行自

律管理。

附件:1.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标准

2.货币经纪公司可提供数据服务的机构名

3.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服务协议框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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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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