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江苏、福建、厦门监管局,中
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
老保险试点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
意见》(国办发〔2022〕7 号)以及《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人社部发〔2022〕70 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
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7
号)等要求,促进个人养老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经商财政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决定开
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养老
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
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
传,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个税递延
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原则上于 2023 年
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二、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
保信公司)应当加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银行保
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等建
设和运营管理,支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
衔接。
三、银保信公司统筹做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
确认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银保信公司
根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向各试点公司提供
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包括投保人基本信息、交
费信息等。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银保信公司关闭个税递
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
养老保险投保人(以下简称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
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
四、试点公司将银保信公司提供信息与本公司相关信息
进行核对,对不一致信息应当与银保信公司逐单确认。自本
通知印发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试点公司应当确定个税递
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并反馈银保信公司。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
品,支持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
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
五、试点公司完成与银保行业平台系统对接后,向金融
监管总局报送对接情况说明,金融监管总局将其已开展业务
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未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的试点公司的个税递延型
养老保险产品不得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试点公司申请备案其他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应当符
合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要求。
六、试点公司应当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
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
立或者指定后,提出的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
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的申请。
七、收到投保人保单变更申请后,试点公司应当提示其
对 2022 年和 2023 年两个年度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交费和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交费合
计超过 12000 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关交费证明申请退还个
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超额部分保费。试点公司应当取得投保人
对是否需要向其退还部分保费的确认。
如投保人提出退还保费申请,试点公司应当在 10 个工
作日内核实相关证明,退还超额部分保费,并取得投保人确
认。
八、试点公司根据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取得投保人确认
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保单变更:
(一)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进行投保人银行账号
信息变更等保全处理,并通知投保人处理结果;
(二)将保全信息报送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
台;
作;
(三)停止投保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相关业务操
(四)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基本信息、已交纳个
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费信息、账户价值信息等与银保信公司
核对后,报送至银保行业平台。
九、保单变更完成后,试点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就以下事
项做出提示,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已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
延型养老保险保单,投保人后续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
纳保费;投保人需核对本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与个人
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的合计数额,根据每年 12000 元的缴纳
上限标准,在 2023 年剩余时间内合理安排后续个人养老金
资金账户缴费,超出限额标准的缴费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
扣除。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4 号)规
定,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税递延型养
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统一按照公告相
关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支出和向个
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支出,合计可在每年 12000 元的限
额标准内,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十、如投保人申请,试点公司可以通过保单批单方式,
对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进行以下处理:
(一)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领取
时产品账户价值;
(二)在合同中增加允许投保人退保的条款,但在新增
退保情形下,前三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账户价值
的 97%、98%和 99%。
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退保和领取相关
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十一、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
接过程中,银保信公司应当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
息。
试点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相
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银保行业平台报送信息。银保信公
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报送相关
信息。
十二、试点公司不得支持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
提出的保单变更申请。
十三、对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试点公司可以
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合
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
人按规定领取时,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
税。
十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试点公司应当通过其官方
网站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告,并依次采取电话、短信、书面
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对以下内容做出提示:
(一)试点公司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
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进行保单变
更、退费的办理要求和流程;
(三)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申请一次性领取的
办理要求和流程;
(四)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的办理
要求和流程;
(五)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情况;
(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七)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八)其他与保护投保人权益相关的事项。
十五、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
息平台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交费、信息查询等
其他服务。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
全面完成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试点
公司应当做好未加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投保人的保单管理。
十六、自即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试点公司应
当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银保信公司报送个税递延型
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进展情况。银保信
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汇总试点公司情况
并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 年 8 月 31 日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125976&itemId=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