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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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管局,各保险公司,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

银行、外资银行:

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

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

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商业银行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电话销售保险业务

和其他保险业务,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

数量。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在合作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原则

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一级

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

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并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向其法人

机构备案。同时,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

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

〔2019〕179 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废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 年 4 月 28 日

(此件发至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

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160961&itemId=917&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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