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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
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
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
议二》中关于取消港澳银行内地分行不得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内
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外币银行卡业务以及对除中
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银行卡业务。
二、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适用报告制,开办信
用卡业务适用审批制。
三、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应在决定开办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并在开办业务后 5 个
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提交业务规划、风险管理制
度、操作规程、信息系统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的书面材
料。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的,如开办借记卡业务,原则
上首先由管理行开办。在管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后,该管理行可
以履行管理职责,授权其他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并向管理行所
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借记卡业务的其他分行,应在决定开办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
授权书,并在开办业务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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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四、港澳银行内地分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参照执行《中
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开办信用卡业
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
定办理。
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
原则上首先由管理行申请开办。在管理行获准开办信用卡业务
后,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其他拟开办信用
卡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信用卡业
务,并在授权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其他分行应当满足商业银
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提供
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开办信用卡业务所需的材料后,方可开
办信用卡业务。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
定办理。
五、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暂无计划开
办银行卡业务但其他分行拟开办银行卡业务的,管理行应履行管
理职责,授权其他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并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
监管局报告。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借记卡业务的其他分行,适用报告制,按
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经管理行授权开办
信用卡业务的其他分行,适用审批制,按本通知第四条向所在地
金融监管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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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行在其他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之后开办银行卡业务的,
开办借记卡适用报告制,开办信用卡适用审批制,分别适用本通
知第三、四条规定。
六、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切实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强化制度建设、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加强网络安全、
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管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开办银行卡
业务的,管理行应统筹负责内地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切实履行统
筹管理职责,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
七、各金融监管局应当加强对港澳银行内地分行银行卡业务
的监督管理,督促机构依法合规开展银行卡业务,有效防范风险,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本通知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 年 2 月 18 日
(此件发至辖内港澳银行内地分行)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
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99272&itemId=917&generalt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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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港澳银行内地
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99273&itemId=917&generalt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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