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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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

管理公司:

2024 年 10 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修订〈《内

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

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其中对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

内保险公司资质要求作出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

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

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的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 年 2 月 26 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支局和地方法人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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