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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0 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修订〈《内
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
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其中对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
内保险公司资质要求作出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
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
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的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 年 2 月 26 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支局和地方法人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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