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
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
要抓手,在切实满足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融资需求、助力原脱贫
地区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
署,过渡期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调整优化为帮扶小额信贷,进
一步精准支持农村有帮扶需求的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现就
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通知如下:
一、帮扶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
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简称帮扶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金额:10 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 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鼓励银行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和管理成本、
贷款户的信用评级和还款能力以及财政贴息等因素,合理确定贷
款利率。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
(六)贴息方式:中央财政通过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
率的 7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 2.5 个百分点),在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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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安排贴
息,积极引导借款人承担部分利息。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以 5 万
元为上限。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
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借款人,贴息贷款额
度上限可适当从 5 万元提高到 10 万元。同时,与其他财政贴息
政策做好统筹。
(七)风险补偿机制:已设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的县(区)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按照市场化、
法治化原则,以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帮扶人
口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
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
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
良信用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真
实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有劳动生产技能和还款能力;贷款资金
应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申请人年
龄原则上应在 18 周岁(含)—65 周岁(含)之间。
二、完善专业化经营机制
(一)加大银行内部资源倾斜力度。鼓励银行对帮扶小额信
贷给予适当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在人员配备、费用安排、
绩效考核、核销资源等方面对帮扶小额信贷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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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满足帮扶人口生产经营贷款需求。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 号)
要求,有针对性细化帮扶小额信贷尽职免责情形,明确免责工作
流程,提升免责工作效率。
(二)改进信贷管理流程。银行要根据帮扶人口生产经营特
点和周期、还款能力等情况,依法合规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
贷款额度和期限。鼓励银行基于帮扶人口生产经营数据,在保障
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运用金融科技开发授信模
型,提高审批效率。
(三)做好续贷展期管理。对帮扶人口接续融资需求,银行
要依法合规审慎评估,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贷款户办理续贷或展
期。帮扶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 1 次。过渡期内发放的脱贫人口
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后到期的,符合帮扶小额信贷条件且此前未续
贷或展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 1 次,续贷或展期期间按本通知执
行。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帮扶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三、优化支持政策协同机制
(一)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金融监管部门继续完善帮扶小
额信贷主责任银行机制,指导银行提高信贷供给质效。对帮扶小
额信贷不良率高于银行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的,
不作为监管评价和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对依法合规、持续经
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帮扶人口办理小额信
贷续贷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银行机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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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细帮扶小额信贷尽职免责政策。
(二)用好货币信贷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运用货币、信
贷等政策,支持银行发放帮扶小额信贷。
(三)强化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财政部门发挥好职能作用,
按程序及时安排好财政贴息资金,提升贴息资金拨付效率,做好
贴息资金全流程管控。
(四)做好信息共享共用。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帮扶人口开
展生产经营的业务指导和金融政策宣传。金融监管部门、农业农
村部门定期监测帮扶小额信贷开展情况,并将相关数据和信息与
财政部门共享。
四、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一)提升贷款发放精准性。银行要扎实做好贷前调查和贷
中审查,重点关注帮扶人口生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融资需求的
真实性,防范未纳入名单的群体“搭便车”。银行依法开展帮扶
小额信贷业务,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
干涉。帮扶人口按需申贷、银行按标准放贷,各地不得以行政命
令、考核、通报、排名等方式对贷款余额、新增贷款、获贷率等
指标提要求。
(二)规范信贷资金使用。银行要强化贷后管理,加强金融
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加大自查力度,及时纠正“户
贷企用”等违规行为,有效防控逃废债风险。对被调整出帮扶人
口名单的贷款户,原贷款未到期的不作追溯调整,原贷款到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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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融资需求的及时转为农户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
重点关注帮扶小额信贷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
(三)稳妥处置逾期贷款。银行要落实信贷风险防控处置的
主体责任,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村两委、驻村
第一书记、工作队等基层组织力量协同配合,按照市场化、法治
化原则,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对逾期
率偏高或增速过快的地区,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分
析研判,及时向银行提示风险,指导银行积极稳妥化解风险,合
力解决问题。对个别逾期或不良率畸高地区,银行要暂停发放帮
扶小额信贷。
(四)做好信贷风险补偿。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
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完善帮扶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明确风
险补偿启动条件及流程,对不良率在差异化监管政策容忍度范围
内的帮扶小额信贷进行风险补偿,具体补偿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
制定。
五、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农业
农村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
政治担当,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
工作合力。
(二)做好政策衔接。过渡期内(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
及本通知印发前签订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同(含续贷、展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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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合同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三)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各地要做好帮扶小额信贷数据监
测分析,及时评估政策效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帮扶小额信贷政策,
确保有生产经营融资需求的帮扶人口充分了解政策。加强农村地
区金融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帮扶人口对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防
范意识。及时总结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经验做法,以适当方式宣
传推广。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6 年 2 月 24 日
【总局官网发布】
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
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
ocId=1250495&itemId=915&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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