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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委、局);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知识产权局;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银行业协会,银
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
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金融租赁公司: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
实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健全重大技术
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科技部、金
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
了《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
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 年 2 月 23 日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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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险是科技金融大文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科技
创新风险分散和资金支持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建立
科技保险政策体系的任务部署,深化改革、强化保障,加
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
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
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协同推进、防范风险”的总体原则,充分发挥
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加快构建同科技创
新相适应的科技保险体制机制。建立涵盖科技创新全链条、
全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加大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展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
和关键环节的保险保障范围,加大政策支撑力度,坚持有
效发展和风险防范兼顾并重。实现科技保险攻坚破局、扩
面提质,全面提升科技保险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
技强国建设的能力与水平。
二、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保险保障
(一)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围绕国家重
点部署的科技和产业发展领域,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
风险减量和资金杠杆作用,建立全国科技保险重大技术攻
关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政府引导,统筹各方资源,优化政
府、科技型企业、保险机构等多主体风险分散模式。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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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作,明晰分层保障,完善投保人、保险市场、再保
险市场等多层次损失分担方式。在国家战略需要、潜在风
险较大、风险分散不充分的重点科技领域,按照市场化、
法治化原则成立专业保险共同体,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市
场垄断,显著提升关键领域风险保障能力。
(二)加强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保险服务。围绕国
家实验室体系,实施“一室一策”专项风险保障服务。加
强对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共性关键技术攻关、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端科研仪器、关键科技人才以及成
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保险保障。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
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保障,鼓励为产业链上下游企
业提供全链条的保险服务。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科技保险服务。充分发挥重
点区域在科技保险发展中试制度、测压力、创新路的引领
作用。支持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
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成为科技保险创新“首发地”,推
动先行先试和引领示范。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因地制宜、
率先突破,打造科技保险区域创新高地。支持科创金融改
革试验区和保险创新示范区开展各具特色的科技保险创新
实践。
三、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保险保障水平
(四)推广便捷便利的科技保险产品。针对科技型中
小企业的共性风险特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条款简便、价
格合理、投保便捷、理赔便利的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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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基础风险保障,增强企业创新发展的风险防御能力。
鼓励保险机构对企业核心专利与商标的侵权责任和维权费
用提供重点保障,为中小企业专注研发与市场竞争提供稳
定预期和安全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支持政策,通
过提高保费补贴比例等方式降低企业投保成本,扩展科技
保险深度和广度。
(五)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支持各地在孵化器、加
速器、大学科技园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型中小企
业聚集区,搭建科技保险供需对接平台,开展政策宣传和
产品推介。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特征以及科技成果先
使用后付费等场景模式,提供灵活保险方案,有效减少因
财产损失、研发失败、转化不畅、知识产权侵权、人工智
能系统责任等风险带来的经济负担。
四、加强重点领域保险保障
(六)强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保险保障。加强科
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关键环节的保险产品开
发设计,推动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
保险、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等产品推广实施,逐步
建立覆盖各环节的保险补偿和风险分担体系,畅通科技研
发到市场应用的转化通道。支持保险机构建立科技保险风
险评估、鉴定标准等服务体系,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鉴证服
务。鼓励为科技成果的概念验证、中试验证、首试首用、
推广应用、迭代更新等提供产品质量和责任类以及费用损
失、费用补偿类保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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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合作,服务科技型企业相关设备的采购、销售、更新
和处置全流程。
(七)支持科技型企业“走出去”。加大出口信用保险
对科技型企业的承保支持力度,加强产业链承保支持。健
全海外风险服务观察及预警体系,完善产品出海、资金出
海、人才出海等方面的保障。开展海外投资和高新技术产
品出口的国别风险提示服务,扩大安全防范、医疗救援等
服务范围。探索开展跨境科技保险理赔服务协作,提升企
业海外风险防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八)完善科技人才保险保障服务。鼓励地方政府、
科技领军企业等建立科技人才保险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
构通过按岗位投保、按家庭投保等新模式,满足科技人才
在职业责任、意外、健康、养老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加强
对海外回国人员创新发展的保险保障,鼓励为其配偶、子
女同步建立保险保障计划。
(九)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
产业和优势产业集群,指导重点行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保
险指导目录,鼓励地方建立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引导保险
机构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推动开展专利、商标、地
理标志等不同知识产权类型的组合式保险模式,提升保险
供给与产业创新需求的匹配度。重点覆盖高价值专利的侵
权诉讼等风险,为重点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市场开拓构
建风险屏障。加快知识产权海外侵权保险、专利海外布局
费用损失保险等保险发展,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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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和应对能力。
(十)推动网络安全保险创新应用。持续开展网络安
全保险服务试点,发布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典型方案目录,
扩大保险应用范围。围绕电信和互联网、工业领域、金融
领域及能源、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差异化风险管理
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多元化网络安全保险产品。支持
网络安全企业、专业网络安全测评机构等网络安全保险服
务机构,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
安全技术服务。
五、加快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创新
(十一)优化科技保险产品开发和精算定价。适度提
高产品创新包容性,优化科技保险产品备案管理。在人工
智能、集成电路、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
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等重点科技和产业发展领域,鼓励开
发科技保险专属产品,探索建立专项风险准备金制度。保
险业协会按需及时制定相关险种行业示范条款,规范保险
责任范围。精算师协会分类研究科技保险精算定价指导标
准,加强科技保险产品数据积累与交流,定期组织开展费
率回顾分析,推动差异化、精准化定价。
(十二)优化科技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构建与科技型
企业发展规律和创新特点相匹配的承保理赔服务,运用人
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承保理赔精准、便捷、高效。提
高科技保险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逐步实现线上承
保理赔。按需发布相关险种承保理赔指引,规范承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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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支持保险机构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与标准制定,
开展风险减量管理等科技保险服务。
(十三)鼓励科技保险专业化经营。坚持科技保险“专
门政策、专属产品、专营团队、专业人才、专项考核”的
导向。在监管评级等方面体现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的鼓励性
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
中心等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团队,加强
资源配置,建立科技保险经营容错机制,明确差异化内部
考核标准和监管评估。鼓励再保险机构充分发挥在风险分
散、数据积累等方面功能作用。鼓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
挥专项专长,畅通供需对接、提供风险咨询、辅助承保理
赔。
(十四)优化科技保险发展生态。支持重点区域采取
政府、保险机构和高校院所联合等方式,整合科技型企业
研发投入、测试成本、知识产权等动态数据,搭建科技型
企业风险图谱库,开展科技保险发展前瞻性研究和专业领
域科技风险研究。深化金融科技应用研究,着力提升行业
科技支撑能力、优化智能化流程效率、创新风险减量服务
模式。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标准框架,
推进风险评估、损失认定等标准制定。加快推进保险行业
标准与各产业标准的互信互认,开展跨行业的标准建设。
六、引导保险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十五)支持投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领域。
鼓励保险资金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重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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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加强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投资布局。推进保险资
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鼓励优先投资科技型企业。在风险
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加大科技创新
债券投资配置力度,推动保险资金投资科创类证券化产品。
用好用足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偿付能力监管政策。
(十六)加大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按
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聚焦前沿科技领域的创业
投资机构的资金支持,落实好保险资金支持创业投资相关
政策,提升支持创业投资意愿。引导保险机构和创业投资
机构支持孵化器等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引导保险资金长期
稳健投资,健全国有保险机构参与创业投资的内部容错机
制。
七、强化激励保障与政策监督
(十七)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
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科技
保险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科技保险政策措施、重点工作
等方面的统筹协调,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鼓励有条件
的地区参照建立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将科技保险纳
入区域科技创新支持政策体系,因地制宜配套制定科技保
险政策措施,共同做好科技保险政策宣贯、业务指导和供
需对接等工作。
(十八)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用好用足现有的保险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各类创
新主体科技创新。发挥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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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作用,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鼓
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促进科技保险发展的支持政策。支持
重点区域利用现有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接和整合各方数
据资源,在科技保险数据要素归集、规范和共享方面先行
先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构建多方参与的科技保险数据集
成和公共服务平台。
(十九)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科技保险信息共享和分析研判,及时发
布科技保险政策、产品和服务信息。鼓励地方政府、保险
机构开展科技保险政策“揭榜挂帅”。做好科技保险统计和
数据发布工作。持续开展科技保险宣传活动,加强对科技
保险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的宣传推广。联动高校和保险机
构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科技保险复合型人才。
(二十)强化风险防控责任。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
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确有需要的可采取跨
部门风险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科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职
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科技型企业利用保险从事违法违规
活动,对涉及骗取财政资金、骗保骗赔和从事保险欺诈等
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金融监管部门要推动完善重点领域业
务经营规则,强化业务和资本监管,防范扰乱市场秩序、
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保险机构要坚守保险本
源,提升对新型风险的可保性识别和评估能力。要构建前
瞻、稳慎的风险防控专业体系,处理好创新探索与发展安
全的科学平衡。要强化资本约束和偿付能力管理,筑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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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稳健根基,推动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总局官网发布:
【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
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
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250615&itemId=915&generaltype=0
【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
权局《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
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政策问答】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250616&itemId=915&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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