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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精算师协会,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
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精算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国精算事
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精
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 年 7 月 7 日
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精算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
客观、公正评价精算专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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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供精算服务的专业技术
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精算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面向全社会提供精算师能
力水平评价服务。
第 四 条 精 算 师 职 业 资 格 包 括 准 精 算 师
(Associate Actuary)和正精算师(Fellow Actuary)
两个级别,通过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
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精算师专业岗位
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共同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
按职责分工对精算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中国精算师协会具体承担精算师职业资
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
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第七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
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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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
考试大纲、合格标准,负责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标准,
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
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国家教育
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及以上学历或者
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
效,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视为精算师职
业资格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
条件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中国精算师协会用
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
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
中级经济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
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
济师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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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
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四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
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益,政治素质良好,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
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精算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
精算准则;
(二)具有丰富的精算专业知识,掌握精算数学、
精算模型、数据分析、精算风险管理、费率厘定、准
备金评估等精算技术;
(三)能够运用精算专业理论和方法,较好地完
成精算实务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形成科学客观
的专业判断。
第十六条 申请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须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一)通过准精算师级别 5 门科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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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并完成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教育、职
业道德教育。
(三)学历和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
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精算或金融领域相关
工作满 4 年;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精算或金融领域相
关工作满 1 年;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申请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须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一)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通过正精算师级别对应专业类别要求的公
共、专业和选考共 5 门科目考试;
(三)从事精算或金融领域相关工作累计满 5 年;
(四)参加并完成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八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
度。中国精算师协会制定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管
理办法,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由中国精
算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
按照要求定期完成相应的精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更
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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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精算
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信用记
录,加强失信惩戒,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险精算行
业规章制度及精算师职业道德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
响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取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通过中国精算师
资格考试、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水平测试,取得的精
算师资格证书或会员水平测试合格证书,与按照本规
定要求取得的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
第二十三条 通过科目转换、抵免规则通过的考
试科目,视同通过相应级别相应科目考试。
2017 年及之前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中国精算师
协会会员水平测试与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转换
规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拟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外精算师资格考试科目
的抵免规则及其他抵免规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拟定,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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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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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共同指导、监督和检查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
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
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准精算师和正
精算师两个级别。
(一)准精算师级别考试包括《概率论与数理统
计》《经济金融综合》《精算数学》《精算模型与数
据分析》《精算风险管理》5 门科目。
(二)正精算师级别考试分为寿险、非寿险、健
康险、社会保险与养老金计划、金融风险管理、资产
管理、数据科学 7 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包括 1
门公共科目、3 门专业科目、1 门选考科目。考生在报
名时根据对应专业类别要求选择专业和选考科目。考
试科目包括:
1.公共科目:《资产负债管理与价值评估》
2.专业科目:
寿险:《寿险产品开发与管理》《寿险精算评估实
务》《财务管理》
非寿险:《非寿险定价》《非寿险精算评估》《财务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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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健康保险精算实务》《健康保险实务》
《财务管理》
社会保险与养老金计划:《养老金计划》《社会保
险精算》《财务管理》
金融风险管理:《金融风险管理基础》《风险管理
与计量》《风险管理法规与实践》
资产管理:《投资学》《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风
险管理与计量》
数据科学:《数据科学综合》《数据分析基础》《数
据分析实践》
3.选考科目为其他专业类别的 1 门非相同专业科
目。
已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
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考已通过科目,考试合格
后,核发中国精算师协会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
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三条 符合《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报考条件
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四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
办理报名手续,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核发准考证。参加
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
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
专院校、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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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相应的机考考点。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
季度和第四季度,根据情况适当增加考试频次。
第六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
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在
参与工作期间及此后一年以内不得参加考试,在参与
工作期间及此后五年以内不得从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七条 考试相关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
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
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
密。
第八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
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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