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24〕2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 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 制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加快建 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 议精神,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推动银行业保险 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 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 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 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
建房〔202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金融 监管总局各监管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中央金 融工作会议就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 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作出部署。为发挥城市 人民政府牵头协调作用,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加精 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 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经营性物业 贷款作用,满足房地产行业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化解风 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务管理口径 本通知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持有已竣 工验收合格、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并投入运营的综合效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 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 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 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 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 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 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 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 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 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 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 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 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
各监管局: 现将《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2月8日 (此件发至监管分局和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价汽车金融公司(以下简称汽金公司)的 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促进汽金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逐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财办会〔2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金融监管 总局各监管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 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 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强化对银行函 证工作的指导,现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自2024 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操作指引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办
各监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推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 展,现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监管局要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属地 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工作,并结合辖区实际,加强人身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风险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 步提升服务经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消费金融 公司规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 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保险集 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上海保交所、 保险业协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巨灾保险工作,我国地震巨灾 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应对重大地震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 神,为进一步落实“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