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浏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保险集
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上海保交所、
保险业协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巨灾保险工作,我国地震巨灾
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应对重大地震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
神,为进一步落实“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的要求,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加快巨灾保险发展,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展巨灾保险责任
以城乡居民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保障对象,保险责任
由现有的破坏性地震,扩展增加台风及其引起的风暴潮等次
生灾害,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扩展巨灾保险的运行机制、损失分层和运行保障,按照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和运行。扩展巨灾
保险专项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事项,由财政部另行
规定。
二、提升基本保险金额
地震巨灾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由城镇居民住宅每户 5 万
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 2 万元,提升至城镇居民住宅每户 10
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 4 万元。
扩展巨灾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城镇居民住宅每户 10
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 4 万元。
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
定保险金额,每项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户 100 万元。
100 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
三、支持商业巨灾保险发展
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更名为中国城
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对于上述保障内容之外的风险
责任和保障对象,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经成员
大会同意,可以提供商业保险补充,充分满足各地区差异化
风险保障需求。
涉及扩展巨灾保险的经营和管理,本通知未作规定的,
按照《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
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39 号)
执行。
附件:关于扩展巨灾保险保障责任的说明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
2024 年 2 月 24 日
(此件发至地方法人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附件
关于扩展巨灾保险保障责任的说明
一、保险责任
台风(风力达到 12 级及以上的热带气旋)及其引起的
风暴潮等次生灾害,洪水(省级启动防汛Ⅳ级及以上应急响
应的山洪暴发、江河泛滥、城市内涝、潮水上岸或倒灌),
暴雨(24 小时降水量为 50 毫米以上的强降雨),泥石流、滑
坡等地质灾害。
二、保险金额
针对上述保险责任,每项保险金额为:城镇居民住宅基
本保险金额每户 10 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险金额每户 4
万元。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
确定保险金额,每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户
100 万元。
100 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
三、赔偿处理
以保险金额为基准,参照保险合同理赔标准,结合各地
已开展的农房灾害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住宅墙体及承重
结构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门窗及屋顶按照实际损失平方
米数计算赔偿金额,室内附属设施根据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
定赔偿金额。确定各项损失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四、条款费率
使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适用于全国的城乡居
民住宅巨灾保险示范条款。根据地区风险状况、建筑结构、
城乡差别等情况,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范围内拟定差
异化的保险费率,并设置风险集中度调整系数。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城乡居民
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 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
docId=1156252&itemId=915&generaltyp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