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各银保监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
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金融
机构清算交收账户冻结、扣划有关事宜,促进资管行业稳健发展,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
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 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 号)、《最
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
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
〔2014〕266 号)、《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
作规范》(法〔2015〕321 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
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 号)、《银行业金融
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
定》(银监发〔2014〕5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
政策性银行。
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包括:资管产品销售结算账户、资管
产品托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期货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
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
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
和结算机构、支付机构等名义开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保
证金账户、清算基金账户、客户备付金账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管理制
度,妥善处理相关账户接受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等事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开户人核实账户资金性质,区分金
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与金融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对于金融机构清
算交收账户,应在系统中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
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相关平台、系统中作出限制整体冻结
设置。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有权机关对于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
户资金的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人工
或系统等方式,向有权机关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
得被整体或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安排。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遇到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因不当操作
被整体或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
根据相关账户开立机构所属行业,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或中国证
监会报告。
六、本通知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
当自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上述事项调整。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19 年 11 月 29 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