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冻结、扣划有关事宜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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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保监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

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金融

机构清算交收账户冻结、扣划有关事宜,促进资管行业稳健发展,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

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 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 号)、《最

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

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

〔2014〕266 号)、《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

作规范》(法〔2015〕321 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

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 号)、《银行业金融

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

定》(银监发〔2014〕5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

政策性银行。

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包括:资管产品销售结算账户、资管

产品托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期货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

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

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

和结算机构、支付机构等名义开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保

证金账户、清算基金账户、客户备付金账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管理制

度,妥善处理相关账户接受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等事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开户人核实账户资金性质,区分金

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与金融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对于金融机构清

算交收账户,应在系统中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

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相关平台、系统中作出限制整体冻结

设置。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有权机关对于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

户资金的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人工

或系统等方式,向有权机关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

得被整体或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安排。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遇到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因不当操作

被整体或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

根据相关账户开立机构所属行业,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或中国证

监会报告。

六、本通知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

当自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上述事项调整。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19 年 11 月 29 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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