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体系,保护保险
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银
保监会制定了《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现印发
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
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
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但应按照本通知
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
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
〔1999〕90 号)及《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
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
33 号)同时废止。
2020 年 1 月 21 日
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第 一 部 分 适 用 范 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
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 二 部 分 保 险 金 额
二、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
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的
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到达年龄
比例下限
18-40 周岁
41-60 周岁
61 周岁以上
160%
140%
120%
其中,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
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
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三、对于保额递减的个人定期寿险,上述比例使
用保险期间内的平均死亡保险金额计算,平均死亡保
险金额按照保险期间内各保单年度死亡保险金额的算
术平均计算。
第 三 部 分 保 险 费
四、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
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一)预定利率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保险公司在厘定保
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
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
率。
(二)预定发生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
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
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
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
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
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
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
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普通型人身保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业务类 型
交费方 式
年金保险 两全保险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团体
期 交 16%
趸 交 8%
期 交 10%
趸 交 5%
18%
10%
/
/
35%
18%
15%
8%
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普通型人身保险平均附加
费用率上限
个人
团体
35%
25%
六、保险公司应当对定价假设相关参数进行定期
回顾与分析,并根据公司实际经验及时调整相关参数。
七、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
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且保证费率的期间超过一年的
产品,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且保证费率是指,在保证续保
期间内,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
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保证费率继续承保的
合同约定。
第 四 部 分 现 金 价 值
八、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应按照第九条至第
十二条计算保单现金价值。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的产
品应按照第十三条计算保单现金价值。
九、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保单年度末保单价
值准备金
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是指为计算保单年度
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
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
1.发生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
定发生率;
2.个人普通型人身保险的附加费用率采用下表规
定的数值进行计算:
保 单
年度 类别
趸 交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 险
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
期 交
交费期 为 10 年 以下
定期寿险、终 身寿险、健康 保险、意外伤
第一 年
第二 年
第三 年
以后 各年
18%
10%
8%
/
/
/
/
/
/
/
/
/
65%
50%
35%
10%
害保险
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
定期寿险、终 身寿险、健康 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
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
定期寿险、终 身寿险、健康 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
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
35%
30%
20%
20%
20%
15%
10%
10%
80%
75%
60%
10%
45%
40%
25%
25%
25%
15%
10%
10%
85%
80%
75%
10%
50%
45%
25%
25%
25%
15%
10%
10%
交费期 为 10 年 至 19 年
交费期 为 20 年 及以上
团体普通型人身保险的附加费用率由公司自主审
慎确定。
3.利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
利率加上 2%。
(二)计算方法
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
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对确实
不能用“未来法”计算的,可以采用“过去法”计
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
费扣除附加费用。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
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
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上表中规定的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
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十、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保单年度末保单
最低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
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MCV
r
max(PVR
)0,
系数 r 按下列公式计算:
r
k
r
,1
t
1( t min(
k ) ,20 n ) ,20 min(
,
t
min(
,20
n
)
n
)
其中:
MCV 为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PVR 为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n 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n=1);
t 为已经过保单年度,t=1,2,…;
参数 k 的取值按如下标准:
k 值
业务类型 年金保险 两全保险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期交个人
0.9
0.85
0.8
业务 期交团体 业务 趸交个人 业务 趸交团体 业务
0.95
/
/
0.85
十一、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保单年度末保单
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可以将按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
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
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
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按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
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养老年金保险自领取生存保险金之日起,剩余保
单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可以由保险合同约定。
十二、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保单年度中保
单现金价值根据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按合理的方
法确定。
十三、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的产品,保单
年度中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未经过保费方法确定。
责 任 准 备 金
第 五 部 分
十四、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
(一)评估利率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下面
两项的较低值:
1.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
率;
2.该险种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率。
(二)评估死亡率
人身保险评估死亡率采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
验生命表(2010—201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按照审慎性原则整
体考虑同一产品或产品组合的全部保单,按照《关
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
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08 号)的具体
规定选择生命表。
(三)健康保险评估赔付假设
1.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使用的发生率、赔付
金额等赔付假设,应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没有监
管规定的,应按如下执行:
(1)公司可以参考自身经验和外部数据确定赔付
假设,后续也可根据实际经验情况进行变更。
(2)公司确定的赔付假设应当充足审慎,并根据
实际经验每年检视。
(3)当公司赔付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出现不足,
且非正常波动或偶然性原因,应及时调整评估假设,
并按调整后假设增提责任准备金。
(4)赔付假设充足性应当在产品类别或更细层面
进行评估。产品如果有多项健康保险责任的赔付假设,
可以合并评估。
2.对健康保险中包含的费用型医疗责任,与医疗
费用相关的评估假设应当考虑医疗费用通胀因素。每
年通胀比例假设应不低于 3%。如果费用型医疗责任有
给付限额,则考虑通胀后的医疗费用可以设置给付限
额为上限。
十五、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产品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的计算方法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产品会计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
任准备金应当用“未来法”逐单计算。对确实不能用
“未来法”逐单计算的,可以采用“过去法”逐单计
算。
(一)平准保费(缴费期内的各期保费相同)
终身年金以外的人身保险采用一年期完全修正方
法, 终身年金保险采用修正均衡净保费方法。
1.一年期完全修正方法
(1)首年评估净保费α取评估基础下首年责任精
算现值
(2)修正后续年净保费β
按下列公式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计算:
α+β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PNL在交费期初的精
算现值
其中 PNL 为根据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
确定的交费期间均衡净保费。
2.修正均衡净保费方法
(1)修正后首年净保费α
α={1-min(首年预定费用率,r)}*首年毛保费
其中,个人业务 r=0.35
团体业务 r=0.15
(2)修正后续年均衡净保费β
按下面公式和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计
算:
α+β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PNL在交费期初的精
算现值
其中 PNL 为根据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
确定的交费期间均衡净保费。
3.根据上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即评估
基础)和修正方法计算修正准备金。
4.如果按修正方法计算的续年净保费高于毛保
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保费不足准备金为未
来各保单年度评估净保费与毛保费之差的精算现值。
5.保单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上述修正
准备金及保费不足准备金之和,且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不得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保单年度末生存
给付之和。
6.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当根
据所对应的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扣除保单在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和
该保单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插值计算,
并加上未到期评估净保费(如果评估净保费大于毛保
费,则为未到期毛保费)。
(二)非平准保费(缴费期内的各期保费不同)
1.保单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未来各年责任
成本高于该年毛保费部分的精算现值。计算公式如下:
∑APV(Max(Bi – Pi,0)) 其中:
APV 指精算现值,其计算基础从第十四条规定;
Bi 指未来第 i 年的赔付责任成本;
Pi 指未来第 i 年的毛保费。
2.保单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保单年
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保单年度末生存给付之和。
3.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根据
所对应的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扣除保单在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和该保
单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插值计算,并加
上未到期毛保费。
4.附加在投资连结保险或万能保险主险上的普通
型附加险不适用本规定。
十六、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产品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的计算方法
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产品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
计提);
(三)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
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方法
(一)和(二)所得结果的较小者。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
意更改。
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内产品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
提取金额应当不低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
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
保时的退保金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的,应当提取保费不足准
备金,用于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前款两项中较大
者之间的差额。
十七、保证责任的额外责任准备金
1.含有保证续保条款及保证费率的产品,应在当
前保险期间结束后提供保证续保及保证费率的期间内
计提额外责任准备金。保单年度末额外责任准备金等
于,上述期间内各保单年度的预期赔款与费用之和高
于保证费率部分的精算现值之和。贴现率不得高于中
国银保监会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2.提供到期转换选择权的产品,即前一保险期间
届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可以转换成另一个
责任和费率均确定的产品,应在当前保险期间内计提
额外责任准备金。保单年度末额外责任准备金等于,
执行选择权时新承保产品未来各年责任成本现值高于
毛保费现值部分的精算现值。贴现率等于责任准备金
评估利率。
如果存在多个选择权,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时,应
按额外责任准备金最高的选择权计提;可同时选择多
个时,应按所有选择权的额外责任准备金之和计提。
十八、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在会计年度末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
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
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采取逐案估计法、
案均赔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
赔款准备金。
(二)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
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
金。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
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
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 法、赔付率法中的两
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
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判断数据基础不能确保计算结
果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 3 年的,
应当按照不低于该会计年度实际赔款支出的 10%提
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十九、责任准备金分组计算
计提前述各项责任准备金时,保险公司应将单个
产品或更细维度的分组作为计量单元。如果将具有相
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没有
实质性差异或无法进行逐单计算,经保险公司总精算
师判断后,也可以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二十、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
上述各项准备金数额之和是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
准备金计提的最低标准。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其他合理
的计算基础和评估方法计算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
金,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按本规定所确定的各项准
备金数额之和。
附:
1.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
Detail.html?docId=889731&itemId=915
2.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普通型
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答记者问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
Detail.html?docId=889713&itemId=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