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2 浏览
点赞 收藏

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体系,保护保险

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银

保监会制定了《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现印发

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

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

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但应按照本通知

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

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

〔1999〕90 号)及《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

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

33 号)同时废止。

2020 年 1 月 21 日

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第 一 部 分 适 用 范 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

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 二 部 分 保 险 金 额

二、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

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的

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到达年龄

比例下限

18-40 周岁

41-60 周岁

61 周岁以上

160%

140%

120%

其中,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

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

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三、对于保额递减的个人定期寿险,上述比例使

用保险期间内的平均死亡保险金额计算,平均死亡保

险金额按照保险期间内各保单年度死亡保险金额的算

术平均计算。

第 三 部 分 保 险 费

四、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

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一)预定利率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保险公司在厘定保

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

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

率。

(二)预定发生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

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

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

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

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

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

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

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普通型人身保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业务类 型

交费方 式

年金保险 两全保险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团体

期 交 16%

趸 交 8%

期 交 10%

趸 交 5%

18%

10%

/

/

35%

18%

15%

8%

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普通型人身保险平均附加

费用率上限

个人

团体

35%

25%

六、保险公司应当对定价假设相关参数进行定期

回顾与分析,并根据公司实际经验及时调整相关参数。

七、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

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且保证费率的期间超过一年的

产品,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且保证费率是指,在保证续保

期间内,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

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保证费率继续承保的

合同约定。

第 四 部 分 现 金 价 值

八、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应按照第九条至第

十二条计算保单现金价值。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的产

品应按照第十三条计算保单现金价值。

九、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保单年度末保单价

值准备金

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是指为计算保单年度

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

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

1.发生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

定发生率;

2.个人普通型人身保险的附加费用率采用下表规

定的数值进行计算:

保 单

年度 类别

趸 交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 险

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

期 交

交费期 为 10 年 以下

定期寿险、终 身寿险、健康 保险、意外伤

第一 年

第二 年

第三 年

以后 各年

18%

10%

8%

/

/

/

/

/

/

/

/

/

65%

50%

35%

10%

害保险

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

定期寿险、终 身寿险、健康 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

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

定期寿险、终 身寿险、健康 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

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

35%

30%

20%

20%

20%

15%

10%

10%

80%

75%

60%

10%

45%

40%

25%

25%

25%

15%

10%

10%

85%

80%

75%

10%

50%

45%

25%

25%

25%

15%

10%

10%

交费期 为 10 年 至 19 年

交费期 为 20 年 及以上

团体普通型人身保险的附加费用率由公司自主审

慎确定。

3.利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

利率加上 2%。

(二)计算方法

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

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对确实

不能用“未来法”计算的,可以采用“过去法”计

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

费扣除附加费用。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

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

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上表中规定的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

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十、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保单年度末保单

最低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

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MCV

 r

max(PVR

)0,

系数 r 按下列公式计算:

r

 k

r

,1

t

 1( t min( 

k ) ,20 n ) ,20 min(

,

t

min(

,20

n

)

n

)

其中:

MCV 为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PVR 为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n 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n=1);

t 为已经过保单年度,t=1,2,…;

参数 k 的取值按如下标准:

k 值

业务类型 年金保险 两全保险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期交个人

0.9

0.85

0.8

业务 期交团体 业务 趸交个人 业务 趸交团体 业务

0.95

/

/

0.85

十一、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保单年度末保单

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可以将按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

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

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

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按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

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养老年金保险自领取生存保险金之日起,剩余保

单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可以由保险合同约定。

十二、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保单年度中保

单现金价值根据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按合理的方

法确定。

十三、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的产品,保单

年度中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未经过保费方法确定。

责 任 准 备 金

第 五 部 分

十四、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

(一)评估利率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下面

两项的较低值:

1.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

率;

2.该险种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率。

(二)评估死亡率

人身保险评估死亡率采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

验生命表(2010—201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按照审慎性原则整

体考虑同一产品或产品组合的全部保单,按照《关

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

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08 号)的具体

规定选择生命表。

(三)健康保险评估赔付假设

1.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使用的发生率、赔付

金额等赔付假设,应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没有监

管规定的,应按如下执行:

(1)公司可以参考自身经验和外部数据确定赔付

假设,后续也可根据实际经验情况进行变更。

(2)公司确定的赔付假设应当充足审慎,并根据

实际经验每年检视。

(3)当公司赔付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出现不足,

且非正常波动或偶然性原因,应及时调整评估假设,

并按调整后假设增提责任准备金。

(4)赔付假设充足性应当在产品类别或更细层面

进行评估。产品如果有多项健康保险责任的赔付假设,

可以合并评估。

2.对健康保险中包含的费用型医疗责任,与医疗

费用相关的评估假设应当考虑医疗费用通胀因素。每

年通胀比例假设应不低于 3%。如果费用型医疗责任有

给付限额,则考虑通胀后的医疗费用可以设置给付限

额为上限。

十五、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产品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的计算方法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产品会计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

任准备金应当用“未来法”逐单计算。对确实不能用

“未来法”逐单计算的,可以采用“过去法”逐单计

算。

(一)平准保费(缴费期内的各期保费相同)

终身年金以外的人身保险采用一年期完全修正方

法, 终身年金保险采用修正均衡净保费方法。

1.一年期完全修正方法

(1)首年评估净保费α取评估基础下首年责任精

算现值

(2)修正后续年净保费β

按下列公式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计算:

α+β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PNL在交费期初的精

算现值

其中 PNL 为根据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

确定的交费期间均衡净保费。

2.修正均衡净保费方法

(1)修正后首年净保费α

α={1-min(首年预定费用率,r)}*首年毛保费

其中,个人业务 r=0.35

团体业务 r=0.15

(2)修正后续年均衡净保费β

按下面公式和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计

算:

α+β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PNL在交费期初的精

算现值

其中 PNL 为根据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

确定的交费期间均衡净保费。

3.根据上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即评估

基础)和修正方法计算修正准备金。

4.如果按修正方法计算的续年净保费高于毛保

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保费不足准备金为未

来各保单年度评估净保费与毛保费之差的精算现值。

5.保单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上述修正

准备金及保费不足准备金之和,且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不得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保单年度末生存

给付之和。

6.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当根

据所对应的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扣除保单在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和

该保单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插值计算,

并加上未到期评估净保费(如果评估净保费大于毛保

费,则为未到期毛保费)。

(二)非平准保费(缴费期内的各期保费不同)

1.保单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未来各年责任

成本高于该年毛保费部分的精算现值。计算公式如下:

∑APV(Max(Bi – Pi,0)) 其中:

APV 指精算现值,其计算基础从第十四条规定;

Bi 指未来第 i 年的赔付责任成本;

Pi 指未来第 i 年的毛保费。

2.保单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保单年

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保单年度末生存给付之和。

3.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根据

所对应的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扣除保单在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和该保

单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插值计算,并加

上未到期毛保费。

4.附加在投资连结保险或万能保险主险上的普通

型附加险不适用本规定。

十六、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产品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的计算方法

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产品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

计提);

(三)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

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方法

(一)和(二)所得结果的较小者。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

意更改。

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内产品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

提取金额应当不低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

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

保时的退保金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的,应当提取保费不足准

备金,用于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前款两项中较大

者之间的差额。

十七、保证责任的额外责任准备金

1.含有保证续保条款及保证费率的产品,应在当

前保险期间结束后提供保证续保及保证费率的期间内

计提额外责任准备金。保单年度末额外责任准备金等

于,上述期间内各保单年度的预期赔款与费用之和高

于保证费率部分的精算现值之和。贴现率不得高于中

国银保监会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2.提供到期转换选择权的产品,即前一保险期间

届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可以转换成另一个

责任和费率均确定的产品,应在当前保险期间内计提

额外责任准备金。保单年度末额外责任准备金等于,

执行选择权时新承保产品未来各年责任成本现值高于

毛保费现值部分的精算现值。贴现率等于责任准备金

评估利率。

如果存在多个选择权,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时,应

按额外责任准备金最高的选择权计提;可同时选择多

个时,应按所有选择权的额外责任准备金之和计提。

十八、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在会计年度末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

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

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采取逐案估计法、

案均赔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

赔款准备金。

(二)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

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

金。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

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

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 法、赔付率法中的两

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

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判断数据基础不能确保计算结

果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 3 年的,

应当按照不低于该会计年度实际赔款支出的 10%提

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十九、责任准备金分组计算

计提前述各项责任准备金时,保险公司应将单个

产品或更细维度的分组作为计量单元。如果将具有相

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没有

实质性差异或无法进行逐单计算,经保险公司总精算

师判断后,也可以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二十、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

上述各项准备金数额之和是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

准备金计提的最低标准。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其他合理

的计算基础和评估方法计算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

金,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按本规定所确定的各项准

备金数额之和。

附:

1.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

Detail.html?docId=889731&itemId=915

2.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普通型

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答记者问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

Detail.html?docId=889713&itemId=915

PDF下载  Word下载  原文页面

法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