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
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进
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动产业链协同复
工复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产业链核心企业金
融服务,加大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周转类信贷支持,
给予合理信用额度。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
方式融资后,以适当方式减少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
用,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
等问题。
(二)提高核心企业信贷资金向上游企业的支付
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核心企业信贷业务办理
效率,将符合受托支付要求的贷款直接支付给核心企
业上游企业。以银行信贷资金及时清偿上游企业的应
付款项或向上游企业支付预付款,减少产业链账款拖
欠或资金占用,加快上游企业资金回笼。
(三)支持核心企业为下游企业提供延期付款便
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及时为核心企业收到的下
游企业支付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或为核心企业办理
应收账款融资、应收票据融资,提高核心企业销售资
金回笼效率,帮助下游企业提前获得商品,减轻下游
企业现金流压力。
(四)强化核心企业信用约束。落实核心企业的
信用责任,在融资合同条款中可明确核心企业在获得
信贷资金后及时向企业付款的责任和义务。
二、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
(五)加强对核心企业上游企业的信贷支持。银
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融资方式,
为上游企业解决先货后款模式下的资金占用问题;也
可以上游企业所获订单为基础进行订单融资,满足上
游企业经营周转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
融资时应办理质押、转让登记。
(六)强化对核心企业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银
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
预付款融资等方式,为下游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
提供信贷支持;也可在下游企业已获取货物的情况下,
通过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缓解存货积压形成的
资金压力。
(七)优化供应链融资业务办理流程。在核心企
业承担付款责任或提供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增信
措施的前提下,上下游企业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时,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适度简化客户评级准入等流程,纳
入核心企业统一授信管理,使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
(八)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对相关企业的金融支持
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核心企业上游企业,可适
当提高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或订单融资比例;对于核
心企业下游企业,可适当提高预付款融资或存货与仓
单质押融资比例。对暂时受到疫情影响、信用状况良
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和
适度减免手续费。
三、加强金融支持全球产业链协同发展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支持“稳外贸”
作用,增加外贸信贷投放,对优质外贸企业授信和支
用放款建立“绿色通道”,合理确定分支机构授权,
提高效率。
(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跨境服务网络,
与境外同业机构合作,共同为全球产业链提供信用支
持和融资服务。
(十一)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
付息等政策。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拓宽短期出口信用
保险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费率。
四、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
(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供应链业务系
统,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方便快
捷的供应链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与政
府机构、核心企业相关系统实时交互交易数据,建立
交易风控模型,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
(十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条
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探索创新产业链金融服务产
品,研究开发服务电商平台、物流等领域大型核心企
业的金融产品。主要依靠互联网运营的银行可运用大
数据风控技术加强对产业链上民营小微企业线上贷款
支持,鼓励大中型银行、政策性银行按照市场化、法
治化原则加强与此类银行的业务合作。
五、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和风险控制
(十四)完善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考核激励。银行
业金融机构立足自身实际,对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相
关授信予以差别化安排,完善激励机制,对供应链融
资业务在信贷规模、经济资本考核和内部资金转移价
格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落实尽职免责安排,加快处
置不良贷款,核销不良贷款处置损失。
(十五)加强产业链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银行
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核心企业准入标准,认真审核核心
企业融资需求和贷款用途,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的有
效监督。加强押品管理,有效控制存货质押融资风险。
合理确定供应链融资整体合作额度,严格审核供应链
交易背景,必要时要求核心企业承担账款回购或商品
回购责任。通过专户管理、协议扣款或受托支付等手
段,监控应收账款回笼。
六、加大保险和担保服务支持力度
(十六)鼓励保险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融资提
供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的风
险特征,提供抵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
业务,进一步加大贸易信用保险的承保覆盖面,拓宽
企业融资的增信方式。
(十七)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
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提升贷款额度,帮助客户
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针对疫
情发生以来物流受阻情况,保险机构可适当顺延疫情
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的保险期限。
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持续推动银行保险机
构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
2020 年 3 月 26 日
(此件发送至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附: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
产金融服务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5427&i
temId=915&generaltyp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