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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信托公司跨区域经营模式,促进信托行业改革转型
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是指信托公司在住所
所在地以外设置的部门。
二、信托公司异地部门包括业务、营销等部门。
三、信托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长期发展规划、内部
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原则上可在全国 6 个城市设置异
地部门。同一城市所设异地部门在同一地址集中办公,数量不
超过 5 个。
银保监会将根据信托行业发展实际与改革转型需要,视情
调整前款规定。
四、信托公司异地部门不对外挂牌。信托公司应在官方网
站公开异地部门名称、地址等信息。
五、属地银保监局应指导辖内信托公司全面梳理报送异地
部门情况。异地部门设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有关信托公司
应于 3 个月内报送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方式与风险防范措施,
经属地银保监局审查后,于 2024 年底前实施完成整改工作。
确有困难的,属地银保监局可根据信托公司报告情况适当延
期,延长期限不超过 1 年。
六、属地银保监局应切实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持续提升信托公司异地部门监管质效。
(一)压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督导信托公司有序合规设
置异地部门,持续加强异地员工管理,优化完善异地项目尽职
调查机制,严格规范异地推介行为,定期开展异地经营风险评
估,稳妥做好风险应对与处置工作。
(二)强化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监管。结合属地监管实
际,建立完善“清单式”监管机制,持续监测信托公司异地部
门设置情况。综合考虑展业管理水平、风险态势和违法违规记
录等情况,对信托公司调整异地部门设置提出监管要求。
(三)加强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行为监测。利用科技赋能,
创新监管模式,丰富监管手段,及时发现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违
法违规行为,增强风险防控主动性与前瞻性。畅通监管沟通渠
道,加强与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的信息共享与监
管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四)推动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财政金融风
险处置机制。优化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定
期与不定期通报信托公司异地经营与风险状况。针对信托公司
异地重大风险处置、突发风险事件应对等,构建联动工作机制,
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合力采取应对措施,
筑牢金融风险防线。
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积极协助属地银保
监局开展监管工作,配合了解信托公司在辖内所设异地部门情
况,及时沟通违规推介行为、经营风险苗头、舆情等信息,必
要时提请地方党委和政府协同处置风险。
八、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
属地银保监局应于 3 个月内完成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
部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住所所
在地或异地管理总部所在地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承担属
地风险处置责任、落实风险处置维稳任务意见后,原则上可保
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对不予保留的,督促信托公司制定管理
总部回迁方案,于 2025 年底前实施完成。
信托公司异地管理总部所在城市与所设业务、营销等部门
纳入本通知第三条相关统计,有关监督管理要求参照适用本通
知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信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