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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修订后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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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
称财务公司)的风险和管理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有效实施分类监管,防范企业集团经营风险向财务公
司传导,引导财务公司坚持主责主业、稳健经营和规
范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
上的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
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试评级。
第三条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
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财
务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
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参考财务公司季度风险分级
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情况,对不同评级级别的财务公
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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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五条 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
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级要素
第六条 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功能定
位、资本管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管理、
集团经营与支持等六个部分,分别从定量和定性两个
维度进行评价。
第七条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一百
分,各部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功能定位(15%)、资本
管理(10%)、公司治理(20%)、风险管理(30%)、
信息科技管理(10%)、集团经营与支持(15%)。在
按照权重汇总形成总得分的基础上,根据评级调整事
项对评级级次进行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
期间为上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年度评级工作
原则上应于每年 4 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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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
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等环节进行。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按
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根据日常监管
掌握情况,对财务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和复评。
初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负责
组织实施,对每一项评级指标的分析判断应当理由充
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综合非现场监管部门、现
场检查部门、信息科技监管部门和其他功能监管部门
意见,准确反映财务公司的实际状况;其中信息科技
管理要素评价由各级派出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部门
完成。
复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拟定
具体程序并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当采取正式会议的形
式,通过集体讨论确定。各省级派出机构应在每年 3
月底前将辖内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复评结果以监管评
级报告形式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初评与复评
应当遵循评级尺度统一、公平公正等原则,复评结果
对初评结果有调整的,应说明调整理由。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监管评级复
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被评级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最
终结果,并将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反馈各省级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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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
风险和问题,通过监管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
见书等方式向财务公司通报,并在通报中提出相应整
改要求。
财务公司在收到监管机构的评级结果通报后,应
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
级管理层,并通报财务公司所属集团,通报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整
改要求等。
第十三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被评级财
务公司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可申请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
调整。
(一)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管理出现重大变化;
(二)核心监管指标出现重大变化;
(三)报送监管数据严重不实,或存在严重财务造
假;
(四)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涉刑业内案件或存
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出现流动性困境、信用危机等严重风险事件;
(六)出现严重不良舆情引发声誉风险事件;
(七)风险处置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财务公司经营
和风险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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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管部门认定对财务公司监管评级产生实质
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管评级动态调整应履行初评、复评、审核、反
馈监管评级结果和档案归集等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
应督促财务公司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实现
问题应改尽改。财务公司不能按照监管要求按时完成
整改或整改进度严重落后于整改计划的,原则上将在
下一年度监管评级中按照评级调整事项的要求下调一
个评定档次,如连续两年未完成整改的下调两个评定
档次,以此类推,最低可下调至 3B 级。
第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财务公司
监管评级线上化系统,进行集中统一的评级流程跟踪
和管理,增强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
性。
第四章 评级结果与运用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 1—5
级和 S 级,其中 1—3 级进一步细分为 A、B 两个档次。
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为 1 级,其
中,95 分(含)以上为 1A,90 分(含)至 95 分为 1B;
70 分(含)至 90 分为 2 级,其中,80 分(含)至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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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 2A,70 分(含)至 80 分为 2B;60 分(含)至
70 分为 3 级,其中,65 分(含)至 70 分为 3A,60
分(含)至 65 分为 3B;60 分以下的为 4 级;财务公
司出现重大风险的,按照评级调整的相关要求直接划
分为 5 级。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
况的财务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 S 级,不参
加当年监管评级。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
量财务公司经营状况、功能发挥情况、风险管理能力
和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监管评级为 1 级的财务公司经营状况持续良好,
公司治理架构健全、机制完善,风险管理能力强,内
部控制有效,所属集团或主要股东抗风险能力突出且
对财务公司经营给予有力支持。财务公司可能存在一
些轻微问题,但能够通过公司内部“三道防线”及时
发现并解决。
监管评级为 2 级的财务公司经营状况稳健,风险
管理能力较强,所属集团或主要股东经营情况良好,
对财务公司经营能够给予必要支持。财务公司存在一
些较轻问题,但能够在监管提示后在日常经营中予以
纠偏解决。
监管评级为 3 级的财务公司存在一些明显弱点,
风险管理能力有待加强,所属集团或主要股东经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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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劣变迹象,或者虽经营状况基本正常,但对财
务公司经营支持力度不足或存在干涉财务公司经营管
理的行为。财务公司存在的弱点如不及时纠正,很容
易导致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应当给予监管关注并进
行早期干预。
监管评级为 4 级的财务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风险
管理和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部分风险问题突出,
所属集团经营情况显著恶化或出现流动性紧张的情
况。需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以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
水平,否则可能引发重大风险。
监管评级为 5 级的财务公司为高风险财务公司,
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产质量快速劣变,可能或已
经出现对外债务逾期,风险外溢趋势明显,严重影响
债权人利益或金融市场稳定,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
处置或救助。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
管机构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
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财
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明
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
围,督促财务公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
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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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管评级为 1 级的财务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
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
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经营状况,适当放宽监管
周期、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在市场准入、创新业务试
点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监管评级为 2 级的财务公司,应当根据评级档
次,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适当提高非现场
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度、力度,增加与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频度,及时发现财务公司经营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
对监管评级为 3 级的财务公司,应提高现场检查
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改善公司治理机制,
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密切跟
踪研判集团及成员企业的经营及风险状况,加大对其
高风险业务的监管指导,防范风险外溢,视情况必要
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积极进行早期干预。
对监管评级为 4 级的财务公司,应给予持续的监
管关注,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限制其高风险业务
活动,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
水平,并区分问题性质,依法采取要求集团母公司履
行增资等相关承诺、限制股东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
其他收入、责令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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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时暂停部分业务,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
对监管评级为 5 级的财务公司,执行高风险非银
机构风险处置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
应加强对财务公司单项要素评级得分情况的监管关
注,结合评级反映的问题,针对该单项要素依法依规
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财务
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监管评级为 1 级、2 级的财务公司,除开展《管
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
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所有专项业务。
监管评级为 3A 级的财务公司,除开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下列专
项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
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务,从事固
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监管评级为 3B 级的财务公司,除开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下列专
项业务: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
务,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监管评级为 4 级的财务公司,只能开展《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可视风险状况限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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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部分业务。
监管评级为 5 级的财务公司,只能在风险敞口不
扩大的前提下开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
构允许的存款、结算类业务。
第二十一条 监管评级下调不改变财务公司已获
批的业务资格,但限制相关业务的开展。
对于同业拆借、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资
格,财务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
条规定的评级要求时,原存量业务不受影响,但不得
新增。
对于票据承兑、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财务
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评级要求时,原存量客户对应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评级
通报日该项业务余额,财务公司不得为其他成员单位
新增办理上述业务。
对于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务,
财务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
定的评级要求时,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评级通报日对应
业务余额。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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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在监管评级时应配置充足的监管资源,确保评级工
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将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
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材料存档。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
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
方式与有关政府部门共享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
并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应对监管
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被评级财务公司及其集团
母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和机构披露。财务公司应严格
限定评级结果用途,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
业行为。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及
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
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视情节轻重下调其监管评级,情节严
重的可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财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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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可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
作前对相关评级指标及评价要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行
业发展情况和风险监管要求对第二十条所列业务分级
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
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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