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
财政主管部门,各地金融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制造强国建设的战
略决策,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
精神,加快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现
就进一步优化完善保险补偿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
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
聚焦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
向,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以下简
称首台(套)、首批次〕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
突出应用牵引作用,明确政策定位。拓展首台(套)、
首批次概念内涵,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扩展支持数量和
年限,增强用户信心,以应用带动首台(套)、首批次迭代
更新、实现批量稳定生产、形成成本竞争优势。
突出保险保障作用,优化制度设计。推动首台(套)、
首批次保险扩大保障范围、提升服务水平,通过保险风险管
理的制度设计,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导致的应用瓶颈。
突出财政资金效能,严格申报审核。规范申报程序,严
格审核标准,稳定各方预期,加强总结评估,及时完善政策,
有效提升政策精准性、实效性,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作用。
突出事前事后监管,加强监督管理。压实各实施主体责
任,加强规范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强化执纪问责,有效提
升政策执行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二、明确政策支持范围
(一)加快首台(套)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
装备是指国内实现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
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
部件产品。装备可按照台(套)数或批次数予以投保。
(二)加快首批次推广应用。首批次新材料是指国内实
现原始创新或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
初期尚未形成规模化应用和竞争优势的新材料产品。
(三)重点支持国家战略领域。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
创新成果,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发展需求,聚焦国家重大项目
建设需要,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统称《目录》)
中装备、新材料产品为基础,重点支持国家战略且质量风险
大的领域,动态调整支持范围、补助额度和补贴比例。
三、优化政策制度设计
(四)明确资格审定机制。采取“先资格审定、后资金
申请”的方式。首先确定首台(套)、首批次资格,明确资
格有效的年限,并按装备、新材料产品价值一定比例计算保
费补助资金额度上限。
(五)调整资金申请机制。根据生产制造企业的资格审
定、投保、装备和新材料交付、保费实际缴纳及当年财政预
算额度情况,严格审核确定应拨付补助资金。对于已投保质
量保障类保险的首台(套)、首批次,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
证金。
(六)提升保险保障支持。聚焦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及迭
代更新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拓展适用保险险种,为首台
(套)、首批次提供综合保险保障方案。支持生产制造单位
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在政策框架下自主
决定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和投保年限。保险公司按照“保本
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定期开展保险费率回溯和动态
调整。
四、强化政策监督管理
(七)依法依规投保承保。生产制造单位、保险公司、
用户单位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在保
险补偿项目资格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承保理赔等方
面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相关工
作合法合规。
(八)切实加强规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目录》
动态调整、项目组织审核等工作,财政部按规定及时分配和
拨付补助资金,金融监管总局负责保险市场监督管理。地方
相关部门、中央企业做好项目审核、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
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加强政策评估、绩效评价等工
作。
(九)强化政策执纪问责。生产制造单位、保险公司、
用户单位存在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虚假理赔等方式骗补
骗保,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收缴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关于开展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
〔2015〕19 号)、《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 号)、
《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
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 号)、《关于开展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
信部联原〔2017〕222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