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
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
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各
金融控股公司:
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
控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
内、外部用户提供服务的应用软件,包括但不限于移
动应用 APP、小程序、公众号等,以下简称移动应用)
管理,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当重视移动应用管理工作,将移
动应用建设纳入数字化转型整体规划,明确牵头管理
部门,强化统筹管理,加强业务与科技协同,压实各
方管理职责,规划建设功能全面、安全合规的移动应
用。
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移动应用统筹管理,建立
移动应用台账,完善准入退出机制,统筹各部门及各
分支机构的移动应用建设规划,合理控制移动应用数
量。对用户活跃度低、体验差、功能冗余、安全合规
风险隐患大的移动应用及时进行优化整合或终止运
营。
- 1 -
三、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各移动应用的管理部门及
责任人,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将合规要求落实到业务
需求、产品研发、推广和运营的各个环节。
四、与政府部门、企业等第三方合作建设移动应
用的,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明确移动应用
管理责任主体、约定双方责任义务,切实履行网络安
全、数据安全责任。严禁第三方通过移动应用违规开
展金融业务。
五、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移动应用业务合规审核机
制(含第三方合作业务),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业
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开展业务,按监管要求开展销售过
程可回溯、信息披露等工作,定期进行业务合规检查
和审计。
六、金融机构开展移动应用需求管理,应当进行
同类同质业务需求整合,使移动应用具备相对独立且
完整的业务场景及功能,具有较高的使用便捷度,满
足适老化、未成年人保护等要求,不得有歧视性限制,
加强移动应用及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安全需求分
析。
七、金融机构应当做好移动应用方案设计、方案
评审、软件开发、代码管理和变更控制等工作,对移
动应用集成的源代码或组件(含第三方组件)开展安
全风险管理,加强对客户认证和系统应用逻辑控制的
- 2 -
安全性测试,禁止在移动应用中嵌入无关链接、失效
链接、恶意程序等存在风险的代码,并及时做好排查
清理工作。
八、金融机构应当为移动应用(含第三方软件开
发工具包)建立测试验证和上架发布制度,交付前完
成缺陷和漏洞修复,与移动应用分发平台(通过互联
网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活动的
平台,包括应用商店、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
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类型)协同配合,完成资质核
验、上架审核、问题整改等工作,满足网络安全、数
据安全、隐私保护、合规展业等要求后方可上架发布。
金融机构应当自行管控移动应用的上架发布账号。
九、金融机构应当对移动应用(含第三方软件开
发工具包)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加强账号权限
管理,做好老旧版本的更新、维护和下线。金融机构
终止移动应用运营的,应当协同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做
好风险评估、数据迁移、隐私保护、用户告知等下架
管理工作。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仿冒移动应用的监测
排查,发现仿冒移动应用,应当尽快采取公开澄清等
处置措施,并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移动应用与运行环境的兼
容性、适配性管理,密切跟踪智能终端主要操作系统
版本升级信息,关注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软件版本升
- 3 -
级公告,提前开展移动应用(含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
包)兼容性测试。开展移动应用适配性改造,应当制
定改造方案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管理。
十一、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网信、工信部门要求,
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
作。确定为重要信息系统(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
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
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
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
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
类信息系统)的移动应用,应当按照重要信息系统投
产变更相关要求,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移动应用网络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对移动应
用进行安全加固,采取加密方式进行数据传输,监测
识别异常流量、恶意程序、攻击入侵、安全漏洞、非
法逆向分析破解、代码篡改及重打包等风险,发现问
题及时处置。金融机构应当对移动应用注册用户进行
有效身份核验。
十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
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明确移动应用数据安
全管理责任。结合移动应用特点强化数据安全措施,
有效防范数据泄露、篡改和勒索攻击等风险。
- 4 -
十四、金融机构委托外包服务提供商建设维护移
动应用的,应当严格落实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要求,
开展移动应用外包准入、监控评价和风险管理,按照
“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严格控制外包服务
提供商数据访问权限,督促其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
范数据泄露。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移动应用业务连续性管
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结合移动应用特点开展业务
影响分析,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
开展演练,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重
大突发事件。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建立移动应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个人
信息管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收集个人
信息,向用户告知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使用和保护
个人信息的方式,公布投诉渠道信息,及时处理信息
泄露和隐私合规相关问题,保障消费者权益。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将移动应用风险纳入全面风
险管理,识别违规展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业务风险
及网络安全漏洞等科技风险,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每
年至少开展一次移动应用风险评估,每三年至少开展
一次审计,发生重大移动应用风险事件时,应立即开
展专项审计。
- 5 -
十八、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压实辖内金融机构移动
应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落实信息科技
监管制度要求,加强移动应用监测预警,定期开展渗
透测试。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对移动应用相关
风险加强关注,加大风险漏洞通报力度,及时督促整
改。加强对金融机构移动应用违法违规问题处罚问责
力度,对于因管理不当导致重大风险事件、存在严重
风险隐患、风险排查流于形式、问题整改不力等情形
严肃问责。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 年 9 月 12 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辖内地方法人银行业
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附件:
1.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
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
ail.html?docId=1179179&itemId=915
2.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银
- 6 -
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答记者
问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
ail.html?docId=1179183&itemId=915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