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经研究,决定自编报 2022 年第 1 季度偿付能力季
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Ⅱ)》(以下简称规则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 号:实际
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明确如下:
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
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
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
额的 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 号:实际
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
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
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保险公司以 2022 年 1 月 1 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
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
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作为核心一级资本,
评估增值作为附属一级资本。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
迹象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保险公司
计提的减值和按照成本模式计提的折旧,应当在购置
成本、评估增值间按比例分摊,相应减少核心一级资
本或附属一级资本。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 号:实际
资本》第三十六条关于保单未来盈余进行资本工具分
级所使用的资本报酬率如下:保单剩余期限 30 年(含)
以上的,以及保单剩余期限 10 年(含)以上、30 年
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 13%;保单剩余期限 5 年(含)
以上、10 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 10%。
(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2 号:最低
资本》第十九条关于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合同损失吸
收效应计算公式中的 K,赋值为 0。
(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3 号:寿险
合同负债评估》第十九条关于寿险合同负债计量所采
用的折现率曲线的具体参数见附件 1。
(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4 号:保险
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关于全行业车险
累计原保费收入的有关数据,以及第三十六条关于全
行业融资性信用保证险自留保费的有关数据,由银保
监会每季度结束后 8 日内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发
布;第六章关于保险公司计量巨灾风险最低资本所采
用的因子表和最低资本计算模板见附件 2。
(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市场
风险最低资本》第十八条关于人身保险公司计量利率
风险最低资本所采用的折现率曲线的具体参数见附件
3。
对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二期支持国家战略的未上
市股权投资,计量其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适用的基
础因子为 0.15。支持国家战略的投资包括:国家级专
项基金及《国家战略性新兴行业(2018)》(国家统计
局令第 23 号)列明的行业;京津冀城市群、长江经济
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性发展区域的重大基础
设施。
(八)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保险业监督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
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相关再保险交易
对手违约风险因子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第 9 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相关规定:
1.再保险业务。中国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合格的
香港再保险机构分出保险业务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和
应收分保准备金,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第 9 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二十二条规定,再保
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基础因子为 0.077;对于有担保
措施的,设置特征系数 k5,赋值为-0.1。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特征系数 k2、k3 和 k4 不适用。
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经
香港保监局授权在香港营业的专业再保险机构;二是
自愿按要求每季度向香港保监局报送按香港监管标准
计算的偿付能力信息;三是信用评级不低于 A-;四
是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是指:
对于从事非寿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
应不低于 200%;对于从事寿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偿
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 150%;对于既从事非寿险业
务,又从事寿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非寿险业务和寿
险业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分别不低于 200%和 150%。
银保监会根据以上规则,于每季度结束后 8 日内
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发布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
名单。
2.巨灾债券。中国内地保险机构在香港发行巨灾
债券形成的再保险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
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9 号:信用风险
最低资本》第二十三条规定,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
险基础因子为 0.046。
(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0 号:压
力测试》第二章关于保险公司季度压力测试的必测风
险因素,以及第三章年度压力测试的必测压力情景及
必测风险因素见附件 4。
(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1 号:风
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关于各类风险的评价标准,
由银保监会另行发布。
(十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2 号: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关于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的计量,保险公司应采用最近一次监管评估结果。其
中,保险公司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所需的调整基础
分 M 等相关信息,由银保监会根据行业最新评估结果
每年更新并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发布。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表见附件 5。
(十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3 号:
流动性风险》第二十九条关于现金流压力测试和第三
十五条关于流动性覆盖率计算所采用的压力情景见附
件 6。
(十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9 号:
保险集团》关于保险集团最低资本的计量,保险集团
暂不计量集团层面的附加资本和风险分散效应对应的
最低资本,且在未获得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监管评估结
果前,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为零。保险集团风险综合评
级具体标准由银保监会另行发布。保险集团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能力评估表见附件 7。需编报保险集团偿付
能力报告的公司名单见附件 8,由银保监会不定期更
新。
二、偿付能力报告报送要求
自 2022 年第一季度起,保险公司按照规则Ⅱ编报
偿付能力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送时间
1.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
束后 12 日内报送偿付能力季度快报,每季度结束后
25 日内报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
2.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报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
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0 号:压力测试》在偿付
能力季度报告中披露季度压力测试的相关信息,保险
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上一
年度压力测试报告。
3.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自 2022 年半年度偿付
能力报告起,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
能力监管规则第 19 号:保险集团》编制偿付能力报告,
于每年 9 月 15 日前报送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每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二)报送方式
1.纸质文本一式一份。
2.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通过银保监会偿
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和
保险集团公司的偿付能力报表 Excel 样表分别见附件
9 和附件 10,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压力测试报告 Excel 样表分别见附件 11-1 和附件
11-2。
三、过渡期政策
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
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或跌破具有监管行动意义
的临界点(如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 150%以下、
120%以下或 100%以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 75%
以下、60%以下或 50%以下)的保险公司,可以向银保
监会反映有关情况。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一司一
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
并将督促公司制定过渡期计划,严格落实,最晚于
2025 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银保监局应加强对属地保险公司的监督指导,督
促公司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及时跟踪实施进展,
确保规则Ⅱ有效落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 号)》(保监
发〔2015〕22 号)、《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
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
〔2016〕10 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
题解答第 1 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
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银保监发
〔2021〕30 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
题解答第 2 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银保监发
〔2019〕22 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
题解答第3号: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二期》(银保监发
〔2019〕44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
管部反映。
附件:1.寿险合同负债评估折现率曲线
2.巨灾风险损失因子表和最低资本计算模
板
3.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评估的基础情景
和不利情景折现率曲线
4.保险公司压力测试必测压力情景和必测
因素
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表
6.现金流压力测试的压力情景
7.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表
8.应当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
名单
9.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 Excel 样表
10.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 Excel 样表
11-1.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报
告 Excel 样表
11-2.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报
告 Excel 样表
中国银保监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