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保监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银保监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6月17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监管,促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保监办发〔2022〕70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制造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完善制造业金融服务,更好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规〔2022〕14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以下简称《互联网贷款通知》)发布以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平稳,在服务中小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 海银保监局: 经银保监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决定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科技保 险创新引领区。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科技保险创新引领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3 月 11 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科技保险创新引领区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 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制定本
银发〔2022〕175 号 各保险公司: 为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提高保险业风险抵御 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 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银行间债 券 市 场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5〕第 1 号发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 3 号),现就保险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理财公司,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 从事理财业务的非
银保监办发〔2022〕82 号 河南、重庆、四川、厦门、青岛银保监局、商务主管 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 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 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 近年来,中欧班列等跨境铁路运输快速发展,部 分地区银行保险机构依托铁路运输单证、包含铁路运 输的联运单证(以下统称铁路运输单证),开展金融创 新,有力支持了外贸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系 列稳外贸政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 程序,银保监会决定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进行修改: 一、将《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 办法》第三条修改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 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中资商业银行实 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 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一
各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 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 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银行业 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依 法发展动产融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 性,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提升服务实体 经济质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 保险业协会: 为进一步建立财险业应对灾害事故处置工作机制,提升 财险业灾害事故处置能力,银保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灾害 事故分级处置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 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能力,切 实发挥保险防灾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 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 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 险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其他保险组织参 照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