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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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直销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汽车消费金融业务,维护

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汽

车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规开展汽车消费金融业务

(一)严格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金融机构

开展与购车相关的贷款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汽车

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2017〕第 2 号)有关规定,合规发放个人

汽车贷款。禁止向非购车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

(二)加强贷款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审查。

金融机构开展附加产品融资业务应当具有真实交易材

料,不得发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附加品融资贷款。禁

止对提车加价、担保费等费用提供贷款。

二、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管理

(三)有效规范外包业务管理。金融机构应当严

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

〔2010〕44 号)要求,建立健全外包管理制度,明确

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金融机构在与经销商开展

汽车金融业务合作时,应当将委托经销商、担保公司

等第三方机构办理的业务事项纳入外包管理,禁止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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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审查、合同签订等风险管理核心职能外包。

(四)强化经销商准入。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明确

的经销商准入标准,强化经销商资质审查,实行名单

制管理。加强经销商日常走访与持续性评估,及时终

止与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经销商合作。

(五)加强经销商行为管理。金融机构与经销商

开展合作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各

方职责边界。应当明确要求经销商不得以金融机构名

义,或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为由收取费用;不得提

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

和服务。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明确告知年化贷款利率及费率,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

的“免收贷款违约金”“车辆免抵押”等话术诱导消费

者购买金融产品与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产

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或向消费者指

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六)加强经销商金融服务人员管理。金融机构

应当对经销商金融服务人员进行系统规范的业务和职

业道德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金融知识和服务能力。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经销商建立完整的金融服务人员档

案,加强对相关人员备案登记及考核管理,未经备案

人员不得提供相关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经销

商在相应经营场所,如实公示已备案金融服务人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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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规范金融服务人员工牌工位展示,督促其认真履

行职责。

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七)公平定价。金融机构对于具有同等授信条

件、申请相同汽车金融产品的借款人应当执行相同利

率,不得将利率水平与经销商返佣比例挂钩,不得授

权经销商进行贷款定价。

(八)公开信息。金融机构应在公开渠道展示各

项汽车贷款产品的年化贷款利率及费率、贷款违约金、

担保方式等关键信息。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合作经销商

在公开渠道门店展示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的全部合作金

融机构名单及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不得

引导经销商故意隐瞒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产品信息。经

销商应主动告知消费者通过查阅合作金融机构在公开

渠道披露的贷款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

主选择权。

(九)公平竞争。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向经销商支

付高额佣金的方式引导经销商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

产品或服务,或选择性向消费者推介高佣金金融产品

或服务。

(十)合理支付经销商佣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自身经营成本、市场经营实际

和经销商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及质效,合法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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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水平。不得向经销商高额支付不合理的佣金,不

得向消费者转嫁经营成本。

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完善服务价格及合同管理,强化信息披

露。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机

制,实施科学的服务价格定价策略。严格贷款定价,

不得以贷收费,不得要求借款人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

收费。全面梳理现有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及时修订不

合理条款。完善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在合同中以足以

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示金融消费者关注服

务项目、服务价格、双方权责等重要信息。

(十二)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严格管理

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金融

信息保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集、存储、使用、

加工、传输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消费者授权或

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十三)加强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应对照通知要

求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金融机构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

202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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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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