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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赋予保
险公司更多投资自主权,实施差异化的审慎监管,根
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公司
权益类资产配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应当符合以
下规定:
(一)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 100%
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
产的 10%;
(二)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00%以
上(含此数,下同)但不足 1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
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20%;
(三)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50%以
上但不足 2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
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25%;
(四)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200%以
上但不足 2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
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250%以
上但不足 3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
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35%;
(六)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300%以
上但不足 3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
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40%;
(七)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350%以
上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
资产的 45%。
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
100%时,应当立即停止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
三、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权益类资产
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15%:
(一)人身保险公司上季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
足 100%;
(二)最近一年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三)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
(四)具有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
监管对象;
(五)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银保监
会处罚;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险公司出现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
或者因监管处罚、突发事件、市场变化等情况导致权
益类资产配置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提交切实可行的
整改方案,并在 6 个月内调整至满足监管规定;如市
场波动较大或有可能引发较大风险时,可申请延长调
整时间。
五、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
慎投资原则,结合自身偿付能力充足率、负债特点和
久期、资产负债匹配缺口和投资管理能力等情况,建
立健全与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相适应的中长期绩
效考核指标体系。
六、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流动性监管比例要求,
加强权益类资产的限额、品种和法人主体集中度管理,
确保公司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保持充足流动性。保险
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银保监会另有规定或经银保
监会批准的除外。
七、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
的风险特征,确定不同类别资产的配置策略,强化组
合管理,合理优化资产结构。保险公司投资上市权益
类资产,应当加强投资研究,根据风险收益特征,重
点配置流动性较强、业绩较好、分红稳定的品种。保
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应当强化投资能力建
设,重点考察投资标的风险,稳健开展各项投资。
八、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
切实加强投资后续管理。投资上市权益类资产的,保
险公司应当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加强对权益法计价股
票的管理,切实履行股东和机构投资者义务;投资未
上市权益类资产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加
强项目全程管理,每年向董事会或专业委员会提交项
目管理报告。
九、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偿付能力监管有关规
则确定资产类别,适用相应的风险因子计算偿付能力
充足率,不得通过调整资产类别、调高资产价值等方
式虚增偿付能力。
十、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单一权益类资产、重
大股权投资等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现有投资超过规定
配置比例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 12
个月内调整到位;超过本通知集中度比例的,不得新
增相关投资。
十一、银保监会可以依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日
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调查、资产负债管理评价
等情况,责令相关保险公司调整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制定针对性的处置方案,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银保
监会可以根据风险处置特殊情况需要,制定相关保险
公司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调整和过渡期安排方案。
十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
通知执行。
2020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