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
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
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
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工
作,推进银行业保险业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更大激发市场
活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银行业保险业市场准入环
境
(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
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并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严禁以规划、备案、登记
之名增加、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环节或事项,或将已经取消的
行政许可继续审批。
(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
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制定与市场主
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
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意见,按规定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
定应当主动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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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工作
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及格式要求等,并按规定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结果。
(四)银保监会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具体
规定时,应当严格控制行政许可实施范围。起草法律草案、
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
院的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
查论证。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
得设立行政许可。
二、持续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简政放权
(五)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改
革,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对于通
过创新监管方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等手段可以管住的事
项,应当按照“成熟一批、取消或下放一批”的原则,积极
探索取消或下放行政许可事项。
(六)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持续优化审
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对于已经取消
的证明事项、已经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以及通
过部门或机构内部核查、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了解
的事项,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七)从 2021 年 2 月 1 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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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取消考试后,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核准工作中应通过审核
申请材料、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
进行审查;同时,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强对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
况的监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程序做好涉及考试内
容的相关制度文件清理工作。
三、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八)对已取消或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一放了
之”“只放不管”,应加强风险评估,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
接,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杜绝监管
盲区和真空。对地方中小法人银行跨区域设立机构等事项,
要加强事前沟通,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安排,强化上下联动
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监管质效。要压实机构主
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切实提高违法违规
成本。
(九)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
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现场检查工
作中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根据银行保险机
构的依法合规情况、评级情况、系统重要性程度、风险状况
和以往检查情况等,结合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及随机抽查事
项清单,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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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检查项目科学、合理、可行,避免重复、随意检查,依
法依规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
数据等技术手段,推进“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提升
监管效能。要强化银行保险机构数据治理,加强监管信息归
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提升监管精准
化、智能化水平。
(十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
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提升监管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监管制度和政策文件起草阶段要通过座谈会、专题调研、公
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
意见,使监管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政策发布后,
通过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发布政策解读稿等多种方式
加强监管政策特别是惠企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透明度
和执行力。
四、切实提高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服务质效
(十二)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提升民营、小微企业金融
服务质效,改善市场融资环境。银行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
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
行服务价格管理、减免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规范信贷融
资收费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保险机构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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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
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十三)在银行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
印章应用,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银行机构应积极推广
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
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
融资,提高融资便利度。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
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
流压力。
(十四)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的主体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维护
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快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积极开
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扎实做好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提高金
融消费者获得感。
(十五)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
的督导检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
实,切实提高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服务质效。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 年 12 月 30 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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