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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 26 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
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
(一)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 2 年的过渡期。过渡
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
备。
(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 100%
对应的损失准备。
实际计提低于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
求的部分为超额损失准备。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
数表示。
(三)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
不良资产余额 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 75%,第三年起为
100%。
实际计提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
低要求但未达到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 100%的部分不可计入超额
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 100%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
损失准备。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四)商业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的
缺口部分和超额部分进行加总,加总结果为负数应扣减核心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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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为正数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资本办法》规定的
上限。
(五)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是指不良
资产余额 100%对应的损失准备。金融监管总局对损失准备最低
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并持续监测损失准备口径调整对
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存在缺口的银行应制定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 2024
年 6 月底前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并认真执行,每半年报
告达标进展。
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办法》确定的所属档次、国内
系统重要性以及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第一档商业银行中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设置 5
年的信息披露过渡期。过渡期内应至少披露《附件 22:商业银
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第六部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披露概
览”全套表格中的 34 张。过渡期结束后,原则上应披露全套 70
张表格。
第一档商业银行中的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自《资本办法》
实施之日起,应披露《附件 2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第七部分“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披露概览”全套 8 张表格。
(三)对第二档商业银行中的非上市银行,设置 5 年的信息
披露过渡期。过渡期内应至少披露《附件 22:商业银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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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内容和要求》第七部分“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披露概览”全
套表格中的 2 张,包括监管并表关键审慎监管指标(KM1)表格
和资本构成(CC1)表格。过渡期结束后,原则上应披露全套 8
张表格。
第二档商业银行中的上市银行,自《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应披露《附件 2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第七部分“非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披露概览”全套 8 张表格。
(四)第三档商业银行自《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应按照
《附件 23:第三档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中的相关要求进行
披露,共计 2 张表格。
(五)商业银行首次进行信息披露时,对以下 4 张表格:监
管并表关键审慎监管指标(KM1)、处置集团的总损失吸收能力
监管要求(KM2)、风险加权资产概况(OV1)、杠杆率(LR2),
可仅披露当期数据,无需追溯披露前期数据,但应从第二次披露
起逐期追溯并披露前期数据。
除上述表格外,商业银行应自首次披露起按规定频率完整披
露其余表格。
三、计量方法相关要求
(一)商业银行首次确定本行所属档次及适用的计量方法
时,应以 2022 年末数据计算:
1.境外债权债务余额,以及符合《附件 19:调整后表内外
资产余额计算方法》的并表口径表内外资产余额,确定本行所属
档次及适用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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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化标准法下市场风险加权资产、非中央交易对手衍生工
具名义本金,并结合《附件 16: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计量规则》
中的相关标准,确定本行适用的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二)商业银行应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向金融监管总局
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其所属档次和适用的计量方法。
商业银行不得以市场事件、金融工具流动性改变或单纯交易
目的改变为由进行账簿转换。确因账簿划分要求调整导致存量业
务账簿转换的,应在上述日期前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作
出书面说明。
(三)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上述指标变动情况,连续四个季
度满足计量方法切换条件的,应于第四个季度后的一个月内向金
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已获准实施资
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资本办法》下信用风险可按照已实施
范围向金融监管总局事前报告,无需重新提交实施申请,市场风
险应回退至标准法。
(五)拟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自行计算操作风险
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
派出机构提出实施申请,接受监管验收,并执行《附件 21:资
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中并行期相关要求。
四、监管报表报送要求
(一)自《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底,商业银
行应按照新旧《资本办法》相关要求,分别计算并报送资本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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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监管报表。其中,市场风险相关报表首次报送从 2024 年
一季度末开始。
(二)首次填报时,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部门应汇总并确
认所辖机构所属档次及适用的计量方法,并于 2024 年 2 月底前
报送统计信息管理部门。
后续计量方法如需切换,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部门应在商
业银行实施准备期结束后 15 日内,将计量方法变更情况报送统
计信息管理部门,确保银行正确填报相应报表。
(三)商业银行应提升填报自动化水平,确保报表报送的及
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五、切实做好实施工作
(一)各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实施《资本办法》的重要意义,
做好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清晰可行的实施规划,明确相关
部门责任分工,统筹好资源配置,确保实施工作有序开展。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资本办法》要求,切实完善相关管
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数据治理水平,加快信息系统建设,
全面增强风险管理有效性。
(三)商业银行应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资本规划,充实资本
实力,强化资本约束,转变发展方式,深化资本在银行经营管理
中的应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指导辖内商业银行做好
实施工作,指导银行充分利用过渡期安排落实各项达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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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实施
《资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包括资本规划的制定和落实、资本充
足率的计量和报送,以及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等。
(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资本办法》和商
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相关规定,结合拟实施商业银行的
准备情况,适时开展验收工作,并监督商业银行持续满足监管要
求。
七、其他事项
对实施中存在的部分操作性问题,详见附件《资本监管政策
问答》。
附件:资本监管政策问答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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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资本监管政策问答
一、资本定义
1.本次将杠杆率监管要求和相关计算规则纳入了《商业银行
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资本办法》将杠杆率的监管要求、计算方法等纳入正
文,将杠杆率分母即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方法作为附件。
主要考虑是杠杆率作为风险中性指标,是对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
率指标的有效补充。此外,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也是商业银行
差异化资本监管制度中档次划分的主要参考指标。
2.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于控股保险公司的核心
一级资本投资采用门槛扣除法还是对应扣除法?
答:根据《资本办法》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对于控股保险公
司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在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门槛扣除
法,在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对应扣除法。
3.根据《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九)的规定,商业银行应
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
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该规定是否也同样适用
于衍生品负债?具体处理方法是什么?
答: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衍生品负债。商业银行应剔除由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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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衍生品负债会计估值调整,不得与其交易
对手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会计估值调整进行抵消。由商业银行自
身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衍生品负债会计估值增加的部分,应在核
心一级资本中加回;会计估值减少的部分,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
扣除。
4.《资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
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对商业银
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互持是否适用同样的处理方法?
答: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为虚增资本而通过协议相
互持有的,或由金融监管总局认定为虚增资本相互持有的,适用
对应扣除法。
二、信用风险
5.对于“内部评级法覆盖部分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不低于商
业银行内部估计值的 1.06 倍”的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是
否依然适用?
答:不再适用。根据《资本办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国银
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
〔2013〕33 号)相应废止。
6.对于部分资产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如
何计算内部评级法覆盖部分和内部评级法未覆盖部分的超额损
失准备?
答: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按照金融监管总局的相关规
定充足计提损失准备,内部评级法下的超额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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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不包括对证券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
超过预期损失(不包括证券化资产的预期损失)的部分。商业银
行部分资产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应根据内部评级法和权重法计算
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分割超额损失准备。
7.《资本办法》附件 12 规定,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
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时,“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
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前款所称‘独立第三方’是指应独立于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特
定情况下,可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特定情况”是指?
答:现阶段“特定情况”是指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
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三、市场风险
8.内部风险转移认定是否在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下同时适
用?
答:相关认定同时适用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
9.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商业银行,后续验证频率是每
两年一次吗?
答:商业银行后续验证分为模型验证和全面验证,全面验证
包括模型验证和体系验证。对于模型验证,验证频率为至少每年
一次。对于全面验证,验证频率为至少每两年一次。
10.国内前中后台估值模型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明确实际损
益和假设损益的取值来源,应来自前台、中台、后台损益中的哪
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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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考虑到国内不同商业银行的估值实践存在差异,假设损
益和实际损益应当来自实际入账所基于的估值系统和模型。
11.风险因子合格性检验中,无论交易规模大小,是否所有
交易以及合格的有效报价都是有效的“真实价格”观测值?
答:如果交易在正常市场环境和交易流程下完成,具有真实
报价,且交易量与银行日常交易规模相比具有合理性,则交易价
格可被认定为“真实价格”。
12.国际基准利率改革后,由于部分风险因子可能被替换,
商业银行应如何统计风险因子合格性检验中的“真实价格”观测
值?在计量预期尾部损失时,如部分新基准利率风险因子缺乏压
力情景下的历史数据,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风险因子替换,旧基准利率停止
发布后一年内,银行可将以下两项纳入“真实价格”观测值的统
计:(1)旧基准利率停止发布前,旧基准利率的“真实价格”
观测值;(2)新基准利率的“真实价格”观测值。其中,“停
止发布”是指旧基准利率已无报价,或者相关监管机构认为旧基
准利率已不具有代表性。
如新基准利率缺乏压力情景下的历史数据,在计量预期尾部
损失时,商业银行可采用新基准利率计算
、
,采用
旧基准利率对应的历史压力情景计算
。
四、操作风险
13.如果单一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存在多笔跨年度损失或回
收,如何正确统计并计量内部损失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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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制度和管理流程,收集损失事件
相关的每笔损失、回收金额及相关日期信息。在计量内部损失乘
数时,使用会计记账日作为损失数据的统计日期,统计近 10 年
内净损失金额超过 15 万元的损失事件。如损失事件存在多笔跨
年度损失或回收,应将近 10 年的损失或回收纳入计量范围,10
年前的损失或回收不再纳入计量范围。
14.如果商业银行因超额收费需向客户退款,超额收费是否
能被纳入回收金额?
答:当商业银行因超额收费需向客户退款,如超额收费和退
款发生在同一会计年度,超额收费可被纳入回收金额。如退款发
生在之后的会计年度,应将退款视为操作风险事件损失,超额收
费不可纳入回收金额。
15.如何判断多笔损失和回收是单个损失事件还是多个损失
事件造成的?
答:由共同触发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损失,应在统计操作风
险损失事件时作为单个损失事件。例如,下列情形应视为单个损
失事件造成的损失:(1)一次自然灾害在多个地点和/或一定时
间内造成的损失;(2)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引发客户信
息泄露,导致多个客户遭受欺诈,商业银行因此承担的赔偿费用
及补救费用(如信用卡补发)。
银行应制定书面政策,规定将多笔损失归为单一操作风险损
失事件的标准,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流程和独立审查程序,确保政
策实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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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于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
行,如何理解商业银行及其并表金融机构可分别按照验收通过的
时间适用底线要求?
答: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适
用底线要求,自验收通过的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内部损失
乘数分别应不低于 0.9、0.8、0.725。若商业银行与其并表金融
机构于不同时间通过验收,例如商业银行处于验收通过的第三
年,其并表金融机构处于验收通过的第一年,在计算集团层面操
作风险资本要求时,可分别适用 0.725、0.9 的底线要求计算操
作风险资本要求并加总,无需统一适用 0.9 的底线要求。
五、监督检查
17.气候风险必须作为一个单独的风险类型进行风险评估,
还是可作为其他风险的变量纳入评估?
答:《资本办法》附件 20 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
虑对自身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国别风险、信
息科技风险、洗钱风险、气候相关风险等。若商业银行认为相关
风险对自身没有实质性影响,可简化评估。”银行应加强对气候
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结合气候风险对银行自身是否有实质性影响
来确定评估方式。未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息披露
18.2029 年 1 月 1 日前,第一档商业银行集团是否可对集团
内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标准的附属机构,分别按第二档、第三
档标准进行单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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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资本办法》规定,第一档商业银行集团计量并表资本
充足率,在 2029 年 1 月 1 日前可适当简化资本并表处理方式。
在集团并表披露时,部分披露表格项目对应第一档商业银行运用
复杂计量方法计算得出的结果,但附属机构按照简化计量方法无
法提供相应数据。在此情况下,相关集团并表披露项目可暂时不
含附属机构计量结果,但对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等能够纳入并表
披露对应项目的,并表披露时应包含附属机构相关信息。同时,
集团附属机构应按档次划分标准和相关要求进行单独披露。
19.《资本办法》对于信息披露固定表格和可变表格的披露
位置是否有不同要求?
答:是的。信息披露固定表格应在第三支柱报告中独立披露,
可变表格既可在第三支柱报告中独立披露,也可在同期财务报告
中披露,但须清晰标识引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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