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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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

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汽车消费金

融支持力度,推动汽车以旧换新,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现

就汽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

比例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

比例为 70%,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 75%;二

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 70%。

其中,对于实施新能源汽车贷款政策的车型范围,各金

融机构可以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 2 号发布)规定基础上,

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执行。

二、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新车、二手车、汽车以旧换新等

细分场景,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

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更好支持合理汽车消

费需求。

三、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本

机构汽车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根据借款人信用

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比例、期限

和利率;切实加强汽车贷款全流程管理,强化贷前审查和贷

后管理,持续完善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和抵质押品价值

评估体系,保障贷款资产安全,严防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各派出机

构应强化对汽车贷款资产质量、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

评估,促进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稳健运行。各金融机构在

具体业务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

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反映。

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设立的、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

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17〕234 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 年 3 月 28 日

附: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

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157216&itemId=915&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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