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
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汽车消费金
融支持力度,推动汽车以旧换新,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现
就汽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
比例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
比例为 70%,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 75%;二
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 70%。
其中,对于实施新能源汽车贷款政策的车型范围,各金
融机构可以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 2 号发布)规定基础上,
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执行。
二、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新车、二手车、汽车以旧换新等
细分场景,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
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更好支持合理汽车消
费需求。
三、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本
机构汽车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根据借款人信用
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比例、期限
和利率;切实加强汽车贷款全流程管理,强化贷前审查和贷
后管理,持续完善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和抵质押品价值
评估体系,保障贷款资产安全,严防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各派出机
构应强化对汽车贷款资产质量、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
评估,促进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稳健运行。各金融机构在
具体业务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
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反映。
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设立的、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
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17〕234 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 年 3 月 28 日
附: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
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1157216&itemId=915&generaltype=0